“你装修的房屋是我的!”水城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侵权责任纠纷

政务   2024-11-03 16:30   贵州  


因征地拆迁
王某与张某同属于水城区某小区安置户
原告王某暂时无居住需求,未到物业公司领取自身安置房屋的钥匙
而被告张某因保管不善导致抽取的房屋号凭证磨损严重,凭证上的字迹已模糊
把王某的门牌号错报给物业公司
物业公司“错”将王某房屋的钥匙交付给张某
张某随即对房屋进行了简易装修后便出租给他人居住
……
时隔多年,王某带亲戚参观自己所分配的房屋后
傻眼了!!!!!
“你怎么住在我的房子里”
“这是房东出租给我的房,意思有两个房东?”
“你所谓的房东是谁?”
“张某!”
“什么张某,房主是我!”

随后,王某经过物业找到了张某
双方各执己见、僵持不下
无奈
王某将张某及物业公司诉至法庭
要求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损失10万元


承办法官赵庆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开展研判。开庭过程中,考虑到今后双方当事人系门对门的邻居,如一判了之,双方的对立情绪会更加严重,“案结事不了”。为消除隐患,构建和谐邻里关系,于是,在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用心用情的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双方握手言和,从真正意义上解决了矛盾纠纷,做到案结事了。在赵庆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张某及物业对自己的“疏忽”向王某道歉,三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张某主动承担王某的损失,由张某一次性赔偿王某50088元,并自愿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当庭履行完毕。



三方的纠纷
得以圆满化解





安家是中国人千百年来隐藏在骨子里的情怀,购房、装修也尤为不易。本案中两被告如稍加认真及审慎,便可分清坐落不同、编号不同的两套房屋,但因为各种原因,张某错误地将原告的房屋进行装修,其行为已侵犯了王某的财产权益,故张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希望广大业主购(获)得新房时,要仔细检查产权证书内容,与房开及物业公司进行确认核对,切勿一时疏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水城法院
:赵映 金晶 汪怡潇
编辑:沈重阳 封瑜 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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