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赔我只赔1000元!”——小案件里的“大智慧”

政务   2024-11-17 16:30   贵州  

“我为什么要赔偿他?我不服一审判决!他女儿一看就成年了,还写了身份证号给我,当时她表姐和她一起来的,她表姐看起来也是成年人了。”


这是11月初发生在六盘水中院立案二庭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开庭时的一幕。


“在阅卷时,我认为这个案件事实清楚,案情较为简单,算不上复杂案件,并不难处理,所以在开庭前,我先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但上诉人情绪激动地说个不停,最后他说调解他也只同意赔1000元,鉴于双方分歧太大,我暂时打消了庭前调解的念头。”六盘水中院立案二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杨梅回忆道。


六盘水中院立案二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杨梅。


原来,被上诉人的女儿(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私自将其父亲的一块价值36600元的手表以600元出售给上诉人,上诉人又将手表转卖给他人,无法返还,上诉人对其女儿出售手表的行为不予追认,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14000余元,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杨梅回忆,“庭审中,上诉人情绪激动,不断重复被上诉人女儿看着已成年,这块表他问过其他寄卖行的人,都说是假的,他卖出去也只获得1000元,要赔也应该只赔1000元,如果判得多了,他一分都不赔,让被上诉人去执行等,就是一股脑沉浸在自己的思维里,非常执拗,完全不按我的指引回答问题,整个庭审过程中我数次提醒他注意法庭秩序。”


面对这种情况,作为处理民事案件经验丰富的法官,杨梅意识到,这个案件事虽小,但如果采取“一判了之”的方式,效果肯定不好。杨梅向记者介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从本案的手表价值来看,明显与被上诉人女儿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上诉人认为其不承担责任的请求和理由是肯定不能成立的。但以当时上诉人对案件的认知,其不会服判也不会主动履行,为了使案件处理达到最好的效果,她决定在庭审结束后再次组织双方调解。


“我在乎的不是赔几千元钱的问题,关键是要让他长教训!”被上诉人看起来虽然很气愤,但杨梅明白他话里的意思,她对调解成功的把握增添了几分,并将心理学中的“共情”巧妙地融入调解过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也让被上诉人认识到这个案件中其对子女的管教缺失也是因素之一。半小时后,被上诉人作出让步,提出对方赔偿8000元了结此事。


“当时听到这句话,我感觉今天应该能调解成功。”杨梅告诉记者。不料,在对上诉人进行调解的过程中,上诉人依旧没有改变说辞,反复强调对方看着已成年,他转卖只得到1000元等等。


为此,杨梅向上诉人解释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并列举类案的判决情况,以案释法,引导上诉人转变认识,知晓并理解法律规定。两小时后,上诉人终于松口:“法官,我明白你们解释的问题了,但我只有能力赔偿6000元。”


听到这,杨梅和书记员终于松了一口气,双方分歧缩小,便召集双方当面调解,引导双方互谅互让。最终在上诉人的真诚道歉下,被上诉人表示谅解,双方以上诉人赔偿6600元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庭履行完毕,和气收场,还真诚地对法院的工作表示肯定和感谢。


“这个案件虽小,但希望你们双方都能从中吸取教训,经营过程中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多一份社会责任感,对子女的关怀和家庭教育亦绝不可缺失,避免再出现类似情况。”案结事了后,杨梅不忘叮嘱双方。


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在这个案件中,杨梅主动搭建起双方沟通与理解的桥梁,通过及时、恳切的沟通,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这起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小案件,却也是最贴近基层民生的“烟火气”,也彰显出了六盘水法院法官司法为民的“大智慧”,让人民群众能够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司法温暖和公平正义。


来源:贵州日报、六盘水中院
:赵映 金晶 汪怡潇
编辑:沈重阳 封瑜 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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