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人提公积金打“假官司”?判刑!【黔法要闻】

政务   2024-11-22 17:49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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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要闻


11月21日,省法院举行贵州法院未成年人保护综合审判庭集中揭牌仪式。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郭锡文,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于杰,省政协副主席唐德智出席仪式。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茆荣华出席仪式并致辞。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张洪武主持仪式。

11月19日,省法院举办“司法应用场景大模型实验室”战略合作协议签署仪式暨2024年数字法院建设“大比武”终评评审活动。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茆荣华,中国工程院院士、贵州大学校长宋宝安,上海交通大学校务委员会专职副主任顾锋,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王怀勇出席活动。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蒋浩主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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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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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审判


2024年11月2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辽宁省分行原资深经理任国庆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对被告人任国庆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对任国庆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以及来源不明巨额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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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重点工作


近日,毕节法院集中宣判一批社会治安重点案件。本次集中宣判案件共27件43人,涉及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罪,聚众斗殴罪等罪名。通过集中宣判,进一步形成严打高压态势,依法严惩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社会治安问题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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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要闻


1.贵阳:11月20日,贵阳中院召开2024年全市法院第七次执行工作调度会暨执行数据会商会。


2.遵义:近日,遵义中院召开企业家、律师代表座谈会,通报2024年以来全市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与会代表对遵义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给予积极评价和肯定,就更好服务民营企业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建议。


3.六盘水:11月20日,钟山区法院召开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打击情况新闻发布会。


4.安顺:1121,安顺中院、安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龙宫镇新田村联合举办知识产权赋能安顺金刺梨地理标志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题培训暨现场交流会。旨在围绕知识产权司法、行政等多种保护措施,以金刺梨产业为抓手,将土特产这篇文章写出动力,助推地标产业形成企业、协会、行政、司法、社会多元共治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5.毕节:11月20日,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干警荣誉退休仪式。


6.铜仁:11月20日,铜仁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尹贵贤到玉屏县走访2名铜仁市人大代表,详细介绍法院工作情况,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


7.黔东南:11月20日,黔东南中院召开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州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工作情况及取得的成效,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邀参加。


8.黔南:11月18日,黔南中院召开审委会专题研究2024年第三季度发改案件相关工作。


黔西南:11月21日,黔西南中院组织干警走进义龙实验学校,从校园暴力的危害、性侵害的防范、电信诈骗的手法及毒品的危害等方面,为600余名师生开展了一场别开生面的法治教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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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新闻


近日,道真县法院“芙蓉花开”巡回法治宣讲团深入乡镇中小学校,走进留守儿童身边,开展“预防校园欺凌”主题巡讲活动。此次活动覆盖道真自治县14个乡镇25所中小学校,受教育师生达11000余人,不仅在校园内引起了热烈反响,也得到了家长和社会的广泛赞誉,切实提高了偏远地区、留守儿童的法治意识,打通了未成年人保护“最后一公里”,在未成年人内心播下法治的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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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故事


为帮人提公积金打“假官司”?判刑!


虚假诉讼犯罪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仁怀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廖某甲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廖某甲诉请被告李某偿还借款8万元,并提交了相应的借条等证据材料。开庭前,承办法官询问被告李某,李某认可借款事实及金额,但李某并未出庭参加庭审。庭审中,法院依法对原告作出询问,原告陈述了相应的借款经过、借款交付地点及资金来源。
后原告廖某甲申请钟某出庭作证,钟某向法院作出证人证言。经对比,原告廖某甲的陈述与证人钟某的证言不一致,且原告廖某甲提交的证据除借条外无其余证据予以作证借款的真实性,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同时,被告李某还另涉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案中,原告虽为廖某乙,但廖某乙陈述其借款系廖某甲出借,而廖某乙并非实际借款人。至此,承办法官发现上述两案涉嫌虚假诉讼,将该犯罪线索移送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经侦查发现,该两起案件均系钟某所主导策划,为帮助李某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公积金使用,钟某通过收取李某3万元手续费,安排李某写了两张共计11万元借条用于诉讼,让廖某甲、廖某乙在出借人处签字后,由廖某甲、廖某乙持伪造的借条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企图经法院判决后通过执行手段提取李某公积金账户内的公积金8万元。后仁怀市人民检察院将钟某以虚假诉讼罪向仁怀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仁怀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伙同他人捏造的虚假债务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干扰了正常的司法活动,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使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赵映 金晶 汪怡潇
编辑:沈重阳 封瑜 杨勇


贵州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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