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对账目
2024年9月,原告周某喜、游某昌等五人通过网上立案向金沙县法院提交诉状。诉称,2022 年,被告胡某承包贵州某学院消防工程,五原告为被告做工,被告未结清欠付做工工资,并于 2024 年3月12 日向原告等人出具欠薪凭证,之后被告未按期履行义务,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资。收到起诉材料后,金沙县法院沙土人民法庭法官认为该案事实清楚,遂电话联系双方,经过沟通,双方均有调解意愿。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沙土人民法庭遂将案件推送至沙土镇综治中心开展联合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
11月6日,双方来到沙土镇综治中心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了解到,原告游某昌与被告胡某系合伙关系,原告周某喜等4人系游某昌的工人,因胡某未结清与游某昌之间的合伙账目,导致另外四名原告未获得全部做工工资,在法庭和综治中心的组织下,游某昌与胡某对合伙账目进行了核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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