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以来,被告人高重安,多次纠集被告人彭秋年、熊达连、代云军、杜刚、郑涛、高国财、陈月、贺德勋、杨琳、傅艳鲜、王立娟等人,以畅兴运输公司、国财公司等公司为依托,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车主,为非作恶,严重扰乱了汉寿县交通运输行业的经营秩序和当地的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高某安为纠集者,其他人员相对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认罪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石门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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