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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近日张某在家中发现妻子生前遗留有一笔存款,到银行取钱时被银行告知要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张某到公证处就显得十分急躁,称他的妻子去世了,生前留下了一笔近六万余元的存款,该存款是属于他们夫妻共同所有,且自己年老体弱,常年生病还需要支付医院及养老院的相关费用,为了不给子女增加负担,急需取出这笔存款。
张某称听说办理继承公证需要子女都到场,而他的子女都在外地还有定居国外的,且自己因身体行动不便,常年住在养老院,担心公证程序繁琐,自己无法办理。针对此类特殊情况,我处工作人员通过耐心疏导和详细的解答,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小额继承公证,通过审查张某的基本材料,发现他目前提供的材料符合受理条件,当场予以受理。
之后公证员为其办理了小额继承公证,张某也顺利地从银行取出了存款。小额继承公证简化了办证程序,方便了当事人,既经济又高效,集中体现了公证便民的服务宗旨,广受办证群众的好评和赞扬。
案 例 简 介
公 证 书
(2021)皖马为公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XXXX。
被继承人: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安徽省马鞍山市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张某因继承被继承人屈某的遗产,于二〇二一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屈某于二〇XX年XX月XX日因病在马鞍山市死亡。
二、被继承人屈某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的存款,账号:XXXX,金额:人民币XXXX元,该财产系被继承人屈某与其配偶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
三、据申请人张某的陈述,被继承人屈某生前无遗嘱,亦未发现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同时根据在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的查询结果,未发现被继承人屈某立有公证遗嘱。
四、申请人张某系被继承人屈某的配偶。
五、现申请人张某表示要求继承并领取和管理被继承人屈某的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兹证明申请人张某是被继承人屈XX的合法继承人之一,上述财产中被继承人屈某依法享有的份额为其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条、第一千一百五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张某对上述遗产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张某领取上述遗产后,应当妥善保管,防止遭到侵吞或争抢,且有义务通知其他继承人。现张某在我处声明愿意领取该遗产并及时通知其他合法继承人进行分割,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证书仅用于申请人领取并保管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
附件:《承诺书》复印件一份共一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马鞍山市为民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XX年XX月XX日
信息来源:达比伦案例分析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