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服务网
2021年XX月XX日,张某及其女儿孙某某来到公证处,据张某称,其丈夫孙某因病去世,孙某生前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安徽省某市人民法院审理,已经作出了判决。孙某生前已向安徽省某市人民法院就该判决申请执行,安徽省某市人民法院作出了执行裁定书。
现孙某突然离世,法院提出要求其办理继承权公证,以确定该判决的继任权利主体,故张某及其女儿孙某某特到公证处咨询办理。公证员向其告知了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及相关规定,并受理了张某及其孙某某的公证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权利承受人应凭生效法律文书或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
后张某、孙某某通过继承权公证书确认其为孙某的合法继承人,并以此申请人民法院变更申请执行人,有效的保护了其作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遗产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所以需要公证从业人员不断扩大知识面,了解各类法律规定,这样才能更好的分析当事人所要办理的公证类型及处理方法,游刃有余地来确定是否可以为当事人办理公证,办理何种公证。
案 例 简 介
公 证 书
(2021)年皖无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张某,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孙某某,女,X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孙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张某、孙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孙某的遗产,于2021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二、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三、户口簿;四、安徽省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及该判决已申请执行的《执行裁定书》;五、死亡证明;六、结婚证;七、独生子女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确认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孙某于2021年XX月XX日在因病在XX市死亡。
二、被继承人孙某生前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安徽省某市人民法院审理,于2017年XX月XX日做出了(2017)皖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载明:“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孙某XXXX元,并按月利率10‰支付该款利息至该款还清之日止。”。该判决已向安徽省某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于2018年X月XX日做出了(2018)皖XXX执XXX号的执行裁定书。
三、据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张某 、孙某某称,被继承人孙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孙某的配偶张某;女儿孙某某;孙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五、被继承人孙某系(2017)皖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的原告,其于2021年XX月XX日死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孙某的继承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兹证明孙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配偶张某、女儿孙某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无为市公证处
公证员
2021年XX月XX日
信息来源:达比伦案例分析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