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财富的传承中,继承房产时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继承人之间商量好了由其中某一人继承后,其他人声明放弃继承就OK,可以把复杂问题简单化,省去很多手续和麻烦。
但是王总去世后,她的夫人张姐在办理继承的时候,就遇到了一个棘手的难题。
50多岁的王总和妻子张姐共同开了一家公司,经过多年的经营,积攒了不少资产。一次酒宴后,王总突发疾病去世。张姐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变故几乎崩溃,在亲朋好友的帮助下才办完了王总的后事。
夫妻俩这些年挣的家产不少,尤其是他们现在住的独栋别墅,价值2000多万。因为没有另行约定,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按照民法典规定,属于王总那部分财产份额将由他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来继承。
王总没有子女,父母健在,他的继承人只有三个:妻子和父母。
王总的父亲身体健康头脑清醒,母亲患有阿尔茨海默病,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人照顾。老两口经济条件还不错,而且他们也知道儿子的财产每一分钱都是夫妻俩辛苦打拼来的,所以他们早就说过自己养老钱够用,不要小两口的钱了。王总去世后,父亲也表示放弃继承,遗产由儿媳张姐一人继承。
王总去世了,张姐一个人也不想住在这个睹物思人的房子里,决定办完继承手续后就将房子卖掉,换个环境生活。
但是他们在不动产信息登记中心办理继承手续的时候,被拒了。
因为王总母亲患阿尔茨海默病多年,已经神志不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法院经过调查了解,王总的父亲身体健康,神智清醒,遂指定他作为王总母亲的监护人。
一家人再次来到不动产信息登记中心,又被拒了。
因为王总母亲作为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而且监护人在行使监护权时不得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放弃继承显然对被监护人的财产利益有损,所以王总的父亲即使替自己老伴表示放弃继承,那也是不行的。
为了办继承房产的事,一家人搞得精疲力尽,他们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看到有的人拿着继承公证书来办理继承过户,很顺利就办好了,他们想,那咱也去办个公证书?
来到蜀都公证处,张姐向公证员介绍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公证员告诉他们,不动产中心没说错,王总父亲没有权力替老伴表示放弃继承,王总母亲应得的遗产份额,只能按法定继承走,不能放弃。你就是来找公证处,也是不能放弃的。
张姐有点着急,那这个房子就没法卖了?
公证员告诉她,房产的买卖,只要房产所有权人同意就行,卖房的时候,张姐和王总母亲作为共同所有人都需要签字,监护人没有权力替被监护人放弃继承,但可以替被监护人签字卖房的。卖房后,监护人需要保证卖房款仍然用在被监护人身上,不能挪作他用。
虽然这个问题最终是有办法解决的,但是一家人来来回回的奔波,确实折腾得够呛。如果王总未雨绸缪,提前立好了遗嘱,安排好遗产怎么分配,家人们就可以免去这场奔波了。
相关法条: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感谢公证员刘卓提供本期精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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