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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2日,无为籍李某前来公证处咨询有关办理遗嘱公证事宜。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李某,详细询问了李某具体情况。李某告诉公证人员,其想将名下的房产份额在其死后遗留给其现在再婚的妻子。
随后公证人员告知了李某《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的效力,李某表示完全明白还是希望办理公证遗嘱。经过交谈,公证人员判断李某思维清晰、意思真实,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符合办证的要求。当天公证人员就向李某说明了办理该项公证需要准备的材料并约定两天后来办理公证。
11月24日,李某再次来到我处,提供了办证需要的材料, 公证员审查了所有材料后,受理并办理了该公证。遗嘱公证属于独立的遗嘱形式,其制作程序更具规范性,对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家庭和谐方面能起到更好的效果。
案 例 简 介
公 证 书
(xx)xx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李某于二〇二一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李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二一年XX月XX日
信息来源:达比伦案例分析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