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须知
委托合同
1.概念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温馨提示:①委托合同系双务、诺成性、不要式合同。②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名义或自己名义对外进行活动。③通常建立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之上,故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④可以是有偿合同或无偿合同。
【任意解除权】
第933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2.委托人、受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的义务
①偿付费用及支付报酬。
②清偿受托人因处理委托事务产生的债务。
③赔偿损失。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赔偿损失。
(2)受托人的义务
①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②报告的义务。
③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④交付财产、转移权利给委托人。
⑤两个以上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923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3.委托合同的终止
【委托合同的终止事由】
第934条
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特别规定】
第935条
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936条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4.间接代理制度(委托人的自动介入、委托人的介入权以及第三人的选择权)
【间接代理】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该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归属于本人的代理制度。
【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第925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委托人自动介入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关系中,取代受托人的合同当事人地位)
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不发生委托人自动介入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关系的后果)
【委托人的介入权】
第926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第三人的选择权】
第926条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和第三人权利行使的抗辩】
第926条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信息来源:公证人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