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协议到底靠谱吗?

文摘   2024-12-20 17:20   甘肃  



说来也是巧了,有一天,公证员李婕先后接待了两拨咨询人,他们咨询的内容都是忠诚协议。


上午先来的是一对年轻的帅哥美女,是正准备结婚的小美和小帅,两人想做个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除了常规的关于婚前财产和婚后收入的约定外,小美还要求小帅在协议中承诺,如果他有出轨、家暴等行为,就得净身出户,所有财产归女方。小帅勉强答应了,两人就一起来了公证处。


下午来的是人到中年的周姐,周姐已经结婚多年,有个正在上小学的孩子,本来日子过得还不错,却发现老公有出轨行为。周姐一怒之下提出离婚,丈夫发誓赌咒保证以后不会再犯了,求周姐看在孩子的份上再给自己一个机会。周姐也不想孩子这么小就面对一个破裂的家庭,所以很犹豫。丈夫提出,可以签个协议,自己保证如果再做了对不起她的事情,就同意离婚,净身出户,而且一辈子不能见孩子。

两件事说的都是忠诚协议,可忠诚协议是什么东东?净身出户又是什么东东?法律上有这个概念吗?

其实,无论是忠诚协议还是净身出户,法律上都没有这个概念,只是民间一种接地气的说法罢了。


忠诚协议中的大部分条款,比如忠诚义务是多此一举的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不管约不约定,夫妻之间本来就有互相忠诚的义务。更有争议的是忠诚协议中的赔偿性条款,特别是关于“净身出户”的关键词,往往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什么是“净身出户”?

大家不要想歪了啊,净身不是要当太监的意思,净身出户通常是指离婚时过错方放弃一切财产,只带走自己的随身物品。

如果双方因为一方拒绝履行“净身出户”的约定而起诉到法院,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基本不会像协议上写的那样真的出现“净身出户”的情况。法律是不支持净身出户的,但是如果当事人自愿净身出户,法律也并不禁止,财产权是一种权利,可以主张,也可以自愿放弃。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那么,遇到这种非要签忠诚协议的当事人,公证员应该怎么办理呢?

其实大多数人要签的所谓“忠诚协议”,本质上是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只是换了个通俗名字罢了,协议中大多数内容还是关于夫妻双方财产的约定,所以不要一听到“忠诚协议”几个字就一杆子打死。

面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公证员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审核该协议行为是否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审核协议双方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审核双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逐条审核协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特别要注意以下几项:


01
 

协议内容中,如有限制一方基本人权,如离婚自由权、人身自由权、通信自由权等的相关条款是无效的;剥夺孩子抚养权、探望权的条款无效,因为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是以考虑孩子利益为着眼点,探望是父母的权利也是义务,不能将剥夺抚养权、探望权作为对过错方的惩罚;所以公证文书中不能出现此类约定内容。比如协议中约定一辈子不能见孩子这样的内容就是无效的。

02
 

协议中约定赔偿条款不是完全不可以,但要注意协议中对家庭财产的分配、分割不能影响一方的基本生活,约定的赔偿金额要符合家庭经济的实际情况,天价赔偿金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法院会审查协议内容是否属于民法典所列举的损害赔偿情形(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审查是否确有损害行为和后果发生,根据损害的实际情况及过错方的承担能力来确定赔偿金额,而不会完全按照约定金额来判。

03
 

如果协议是一方在被逼迫被哄骗的情况下签订的,就会失去法律效力。比如前来咨询的小美和小帅,小美一脸盛气凌人,表示不签忠诚协议就打掉孩子分手,小帅一脸愁容和不情愿,这种情况下,哪怕小帅对公证员说他是自愿签的,这个协议公证也肯定不能办的。李婕公证员没有简单的一拒了之,而是给两位年轻人灌了几大碗“心灵鸡汤”才把他们送走,劝他们不要冲动,考虑清楚再决定。


法律赋予了公民结婚、离婚自由的权利,但爱情珍贵,婚姻不易,每一段婚姻都需要双方的共同付出和经营。同心才能共赢,捆绑不成夫妻,何须用忠诚协议来强求和约束?



信息来源:成都市蜀都公证处(感谢公证员李婕提供本期精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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