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创业八载,看守所里三年!(一)758天拷问杨凌营商环境

民生   2024-12-25 19:09   陕西  

杨凌不大,创造神话。


一位创业者,来到杨凌,承包了一家经营不善的乳制品公司,连年运作,扭亏为盈,收益颇丰。


然后不幸陷入和新老东家的经济纠纷,被杨陵区公安机关立案,被杨陵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被杨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在此期间,从2022年9月28日至今(2024年10月26日),三个年头758天,当事人一直被关押在杨陵区看守所。


三个年头758天并不是终结,目前案件已被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如无意外,冲击1000天不是梦。


这个数字,可能会创下十八大以来咸阳经济纠纷案件的新纪录。



案件并不复杂,简单说一下。


杨凌倍思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和杨凌本土企业,杨凌圣妃乳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杨凌圣妃提供品牌手续、生产场地和设备,杨凌倍思亲提供新技术新设备,负责销售业务,每年按期支付承包费用和各项租金。


对于合作之后杨凌倍思亲新增的固定资产,协议约定产权归杨凌倍思亲所有。


当事人鲁佳,作为杨凌倍思亲的股东,作为杨凌倍思亲代表和项目合作经营负责人,同时任职杨凌圣妃副总经理,负责全盘运作。


然后销售势头逐年看好,2021年1月1日双方续签了合同,截止到2025年12月31日。


但是风云突变,杨凌圣妃老东家把企业卖了,2022年4月21日杨凌倍思亲收到老东家解除承包协议的通知(通知落款时间为3月16日)。


分手就分手吧,结清项目账款,好聚好散。


但是新东家不这么想。


新东家认为,既然是我买的厂子,那里面啥东西都是我的,拒绝清算,将杨凌倍思亲投资的固定资产、原材料霸占至今。


2022年7月4日,新东家给杨凌倍思亲发了律师函,认为杨凌倍思亲主张的改造和新建的设备无法确认,明确说现有设备所有权均属自己所有。


不服?那麻烦你去找老东家。



面对新东家的赖帐和驱赶,杨凌倍思亲慌了。为了争取主动,当事人鲁佳于2022年7月19日晚,以副总的合法身份进入自己投资的杨凌圣妃检测中心,在自己投资的计算机内,拷走了在自己承包经营期间研发的检测数据,并将电脑进行技术

覆盖。


你跟我玩硬的,我跟你玩软的。


新东家发现后,以“他人进入圣妃公司窃取相关数据”、于8月1日向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报案。


8月30日,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发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杨凌圣妃提出的“鲁佳等人涉嫌盗窃、破坏生产经营、窃取商业机密、诈骗一案”“无犯罪事实”。


但是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检察院于9月14日通知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要求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进行立案。



9月20日,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决定对“2022.07.20破坏生产经营案”立案侦查。


2022年9月28日,鲁佳接受杨陵区公安分局传唤到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执行逮捕,关押至杨陵区看守所。


2023年3月24日,杨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杨陵区检刑诉(202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佳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向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咸阳市杨凌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

鲁佳犯罪事实的认定(部分)


咸阳市杨凌区人民法院当事人

鲁佳的判决


历经近一年的审理,2023年11月29日,咸阳市杨凌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2023)陕0403刑初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鲁佳犯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被告人鲁佳赔偿新东家31500元。


三、驳回新东家的其他诉求。


然后双方均不服,分别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经过审理,2024年5月13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做出终审裁定:


一、撤销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2023)陕0403刑初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府志君认为:


1、2022年9月28日,鲁佳接受杨陵区公安分局传唤到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执行逮捕。


刑事拘留高达37天,达到了刑事拘留期限的顶格,这是本案的第一个bugg。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批捕,而检察院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捕。


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检察院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捕。所以特殊情况下,拘留期限最长为十四日。


如果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逮捕时间可以最多延长至三十天,检察院七日内决定是否批捕。所以在此情况下,拘留期限最长为三十七日。


本案一审判决才是有期徒刑三年,不属于特殊情况,更不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结果却达到了顶格。


敢问杨陵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都是咋想的?


二、杨陵区公安分局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立案侦查,杨陵区检察院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提起公诉,当事人辩护律师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辩护。


结果杨陵区法院却以“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判决。


这是本案的第二个bugg。


到底是“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不成立,还是同时犯有“破坏计算机系统罪”,罪上加罪?


或者说审理中发现“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不成立,那就再来一个,总之必须要治你一个?


现在咸阳市中院连“破坏计算机系统罪”也认为认定事实不清,不知道杨陵区法院考虑好第三个罪名了没有?


三、一起合作经营纠纷,且不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公安、检察、法院齐上手,历时三年,既然这么重视,是不是得好好考量一下案件的根源在哪里?


根源在于新东家联手黑承包者。


但是看遍整个判决书,对当事人的利益,杨陵区法院是一点考量都没有,完全是一副“人家黑你可以,你动人家不行”的嘴脸。


四、一起经济纠纷,竟然以刑事案件提起公诉,这是否符合十八大后的国家司法政策?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强调:


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那个欠了两万亿的许老板,也只是被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拘留逮捕,更没有被判刑。


不知道杨陵区有没有烂尾楼,不知道杨陵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有没有把那些烂尾楼的开发商判个十年八年。


五、一起案件审理了三个年头,当事人在看守所里关了758天。


这里面唯一点赞的就是咸阳中院,撤销了原判,发回重审。


但是重审需要时间,看来当事人鲁佳还将在看守所里关着,至少又是一年。


想想看,当事人鲁佳来杨凌创业,因为干的好了被人盯上,还是直接送进监狱的那种盯上,现在眼见得是,光在看守所里就冲击1000天。


而随着当事人的羁押乃至未来的服刑,一家向好的企业彻底熄火,这一下是真的彻底的“破坏了生产经营”,地方营商环境也受到质疑拷问。


这是谁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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