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朋友们
注意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规定,2020年1月1日前依据“外资三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企业类型中含有“合资”“合作”等字样的
公司章程约定的最高权力机构不是股东会(股东)的
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五年内依法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并办理变更登记。
倒计时开启
目前,“五年过渡期”仅剩2个月,为避免过渡期届满未及时办理致使自身利益受损,请还未进行相应调整的外资企业及时行动,务必要在2024年12月31日前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特别提示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内资企业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
成立日期晚于2020年1月1日的外商投资企业
无需办理此次变更或备案登记。
如有需要可拨打89448087电话咨询或到区政务服务大厅(复兴东街3号院一层B区)咨询办理。
供稿:登记注册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