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365】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民生   2024-10-14 11:30   北京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目录

1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标准

2

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

3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4

工贸企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5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6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和事故隐患分类分级


1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如何判定重大火灾隐患

前言:

    科学判定并及时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对于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

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重大火灾隐患的术语和定义判定原则和程序、判定方法、直接判定要素和综合判定要素等。本标准适用于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在用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及相关场所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树准而形成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



主要内容


 >术语和定义


 >重大火灾隐患直接判定要素


 >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判定要素


重大火灾隐患术语和定义

重大火灾隐患: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公共娱乐场:所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彩刷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以及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公众聚集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厂房和装置、库房、储罐(区)、商店、专用车站和码头,可燃气体储存(储配)站、充装站、调压站、供应站,加油加气站等。

重要场所: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社会、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场所,如国家机关,城市供水、供电、供气和供暖的调度中心,广播、电视、邮政和电信建筑,大、中型发电厂(站),110kV及以上的变配电站,省级及以上博物馆、档案馆及国家文物保护单位,重要科研单位中的关键建筑设施,城市地铁与重要的城市交通隧道等。



直接判定

重大火灾隐患直接判定要素见第6章。符合第6章任意一条直接判定要素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不符合第6章任意一条直接判定要素的,应按5.3的规定进行综合判定。




直接判定要素

1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2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

3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 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

4甲、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5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其总净宽度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80%。

6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火灾报警设施.

8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或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9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以及老年人活动场所,所在楼层位界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10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目彩钢央心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GB8624规定的A级。


综合判定要素

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判定要素应考虑

总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安全疏散设施及灭火救援条件、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防烟排烟设施、消防供电、报警系统、安全管理等综合内容。


2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企业为防范火灾、爆炸、泄漏等生产安全事故直接导致或次生突发环境事件而自行组织的突发环境事件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排查和治理。本指南未作规定事宜,应符合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或规定。

二、依据:

1.1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公安部令第39号);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环发[2015]4号)。

2.2 标准、技术规范、文件

本指南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

《石油化工污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747);

《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SH3015);

《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SH3024);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

3.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3.1.1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情况。

3.1.2 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情况。

3.1.3按规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建立档案情况。

3.1.4 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3.1.5 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情况。

3.1.6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可参考附表1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隐患排查表,就上述内容开展相关隐患排查。

3.2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3.2.1 突发水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从以下几方面排查突发水环境事件风险防范措施:

(1)是否设置中间事故缓冲设施、事故应急水池或事故存液池等各类应急池;

(2)涉危险化学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各个生产装置、罐区、装卸区、作业场所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的排水管道(如围堰、防火堤、装卸区污水收集池)接入雨水或清净下水系统的阀(闸)是否关闭?

通向应急池或废水处理系统的阀(闸)是否打开?

受污染的冷却水和上述场所的墙壁、地面冲洗水和受污染的雨水(初期雨水)、消防水等是否都能排入生产废水处理系统或独立的处理系统?

有排洪沟(排洪涵洞)或河道穿过厂区时,排洪沟(排洪涵洞)是否与渗漏观察井、生产废水、清净下水排放管道连通?

(3)雨水系统、清净下水系统、生产废(污)水系统的总排放口是否设置监视及关闭闸(阀),是否设专人负责在紧急情况下关闭总排口,确保受污染的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等全部收集。

3.2.2 突发大气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从以下几方面排查突发大气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1)企业与周边重要环境风险受体的各类防护距离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要求;

(2)涉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企业是否在厂界建设针对有毒有害特征污染物的环境风险预警体系;

(3)涉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企业是否定期监测或委托监测有毒有害大气特征污染物;

(4)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机制建立情况,是否能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4隐患分级

4.1分级原则

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治理难度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隐患分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隐患(以下简称一般隐患).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隐患,除此之外的隐患可认为一般隐患:

(1)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并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隐患;

(2)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隐患,如可能造成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土壤等环境介质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隐患.

4.2企业自行制定分级标准

企业应根据前述关于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的分级原则、自身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等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隐患分级标准,可以立即完成治理的隐患一般可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5 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基本要求:

5.1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管理机构:

5.2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5.2.1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5.2.2 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设施的操作规程和检查、运行、维修与维护等规定,保证资金投入,确保各设施处于正常完好状态。

5.2.3建立自查、自报、自改、自验的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实施制度。

5.2.4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形成档案文件并做好存档。

5.2.5 及时修订企业突发环境

5.2.6 定期对员工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相关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5.2.7 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建立与企业相关信息化管理系统联网的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

5.3明确隐患排查方式和频次

5.3.1企业应当综合考虑企业自身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生产工况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排查频次、排查规模、排查项目等内容。

5.3.2根据排查频次、排查规模、排查项目不同,排查可分为综合排查、日常排查、专项排查及抽查等方式。企业应建立以日常排查为主的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并治理隐患。综合排查是指企业以厂区为单位开展全面排查,一年应不少于一次,日常排查是指以班组、工段、车间为单位,组织的对单个或几个项目采取日常的、巡视性的排查工作,其频次根据具体排查项目确定。一月应不少于一次。专项排查是在特定时间或对特定区域、设备、措施进行的专门性排查。其频次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企业可根据自身管理流程,采取抽查方式排查隐患,

5.3.3在完成年度计划的基础上,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及时组织隐患排查:

(1)出现不符合新颁布、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产业政策等情况的;

(2)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

(3)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发生变化的;

(4)企业管理组织应急指挥体系机构、人员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

(5)企业生产废水系统、雨水系统、清净下水系统、事故排水系统发生变化的;

(6)企业废水总排口、雨水排口、清净下水排口与水环境风险受体连接通道发生变化的;

(7)企业周边大气和水环境风险受体发生变化的;

(8)季节转换或发布气象灾害预警、地质地震灾害预报的;

(9)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或重大活动前;

(10)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或本地区其他同类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1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自然灾害的;

(12)企业停产后恢复生产前。

5.4 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实施

5.4.1自查。

5.4.2自报。

5.4.3自改。

5.4.4自验。

5.5加强宣传培训和演练

5.6建立档案

及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包括企业隐患分级标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年度隐患排查治理计划、隐患排查表、隐患报告单、重大隐患治理方案、重大隐患治理验收报告、培训和演练记录以及相关会议纪要、书面报告等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书面材料,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至少留存五年,以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抽查。


3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5、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6、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7、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8、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9、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10、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11、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12、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13、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14、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新电源。

15、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16、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7、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18、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19、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20、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4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判定标准


第一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判定依据。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同时废止。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工贸企业内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思考内容:

1.工贸企业包括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八大行业,具体规范按《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应急厅(2019)17号)要求执行。

2.仅用于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判定不能随意扩大化。

3.行业类别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时必须对应相关行业类别。

4.管理类和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适合所有工贸企业。

5.涉及其他方面,如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须按相关标准进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概述:

1.判定标准共计15条,列举了64项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2.标准主要包括三个大类:

管理类---第三条(3项)、第十四条(1项)。

专项类---存在粉尘爆炸危险(10项)、使用液氨制冷(2项)和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有限空间作业(2项)等3个领域,从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

行业类---冶金(8项)、有色(13项)、建材(8项)、机械(7项)、轻工(7项)、纺织(2项)、烟草(2项)等7个行业,从第四条至第十条。本次没有商贸行业类。

思考内容:

1.增加的管理类是重点,容易查出问题,特别是第三方管理和第十四条。

2.行业类与专项类变化较大,特别是有色和有限空间作业判定标准,须重新学习与思考。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解读:1、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解读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


解读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解读:

1、企业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2、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3、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解读: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之日起6个月后,未经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监控报警防护失效重大事故隐患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四条  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解读:

由于检测、维护、保养不到位,或者通过关闭、破坏、篡改等方式,造成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处于未通电、未启用、未联锁、数据失真等不能正常运行、使用的状态,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监控报警防护失效重大事故隐患

  有限空间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三条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解释: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是指可能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磷化氢、氰化氢等有毒气体,容易发生中毒事故的污水处理设施、纸浆池、腌制池、发酵池等有限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解读:

未对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也未在有限空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有限空间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解读:

1、作业前,未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

2、作业前,未进行通风和气体浓度检测,或者在有毒气体浓度检测不合格的情况下开展有限空间作业。

3、作业现场未设置专门的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参与有限空间作业,或者监护人员未全程监护。

粉尘爆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

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

解释: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可燃性粉尘和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的场所。

解读: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砖混、砖木、砖拱等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

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置了可能存在人员聚集的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

(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解释:“防火分区”是指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解读:该项如下规定基本不涉及食品企业

1、混合后可能发生加剧爆炸危险反应的不同类别粉尘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含蒸气)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3、两栋或者两栋以上独立的建(构)筑物内产尘点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4、同一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的产尘点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5、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通过除尘管道、出风管、风机相联通。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解释:“干式除尘系统”是指采用袋式除尘器或者旋风除尘器的干式除尘系统。

1、干式除尘系统除尘器箱体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判定情形]

(2)干式除尘系统仅采用观察窗、清扫孔、检修孔作为泄爆措施。

(3)干式除尘系统采取气体惰化措施时,未采取氧含量在线监测报警措施。

(4)干式除尘系统采取抑爆措施时,抑爆装置所使用的抑爆剂不适用于所处理的粉尘。


5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或超过有效期限,安全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

2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4超过许可数量或品种、超过规定时间作业、超过规定储存量、超过定员人数组织生产经营的。

5管理严重缺失、安全防护及控制保护设施失效可能导致本单元或更大范围安全失控的。

6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且构成重大风险的。

7未经设计擅自改变危险性建(构)筑物用途从事危险性作业的。

8危险工(库)房防爆、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的。

9使用明令禁止或者淘汰设备、工艺的;民爆专用设备未经安全性论证擅自更改、改变用途的。

10新研制的民爆专用设备未履行规定程序即投入生产使用的。

11危险性建(构)筑物内部距离或外部距离不能满足GB50089 要求的。

12库房和仓库储存性质不明危险品或同库存储危险品不符合GB50089 规定的。

13利用现场混装炸药地面站设备设施生产包装型工业炸药的。

14生产区、总库区和危险品建筑物未经过具有专业甲级(民爆器材工程、防化)或综合甲级设计资质单位设计的。

15新改扩建项目未经主管部门组织设计安全审查(或设计评审)、未经试生产运行或未经过验收即投入正式生产的。

16未履行规定程序要求擅自销爆拆除民爆生产线、设备设施的,或报废半年后仍未实施销爆处理的。

17未建立和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

18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明确的其他属于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形。

6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和事故隐患分类分级


第一、特种设备的概括。

第二、特种设备的检查要点。

第三、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类分级。

定义: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和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

分类:

根据设备类型和用途,特种设备可分为工业用设备和商用民用设备两大类。

特种设备的特点与用途

特点:

特种设备通常具有高压力、高转速、高风险等特点,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严重.

用途:

特种设备广泛应用于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城市建设等领域,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生产力要素。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要求

法规要求: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人员培训: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必须符合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技能,持证上岗。

使用管理: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维护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保养和定期检查。

应急预案:

使用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特种设备日常检查

日常检查:指操作人员每天对设备进行的检查,包括外观、运行状态、安全防护设施等

操作人员职责: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并定期进行日常检查。

检查内容:外观是否完好、运行是否正常、安全防护设施是否有效等。

记录与报告:发现问题应及时记录并报告,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维修或更换。

特种设备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指按照规定的周期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内部结构、性能参数等。

检查周期:根据设备的类型、使用条件和维修要求确定,一般分为周检、月检、季检和年检等。

检查内容:设备的结构、性能参数、安全附件等是否正常,是否需要维修或更换。

维修与保养: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或更换,同时做好设备的保养工作。

特种设备的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指针对特定项目或问题进行的检查,如压力容器专项检查、电梯专项检查等。

检查目的:针对特定项目或问题进行检查,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检查内容:根据专项检查的要求确定,涉及设备的各个方面。

报告与处理: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三、隐患分类

按隐患产生的原因分为管理隐患、人员隐患、设备隐患、环境隐患四个类别。

管理隐患(代号:G):企业特种设备管理和管理职责缺失

所产生的隐患;

人员隐患(代号:R):在特种设备相关生产活动中,由人员自身或人为因素所产生的隐患;

设备隐患(代号:S):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缺陷所产生的隐患;

环境隐患(代号:H):特种设备作业环境引发的缺陷所产生的隐患。

依据

1、特种设备隐患分级分类:DB31/T 1184-2019《特种设备隐分类分级导则》。

2、隐患排查治理DB31/T 1183-3019《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指南》。

来源:顺义应急


顺义市场监管
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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