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那么,是不是只要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一定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吗?
宜阳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但却驳回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王某自 2023年 3月 25 日通过网络招聘入职某公司,至 2023 年 6月 17日离职。离职后其向宜阳县仲裁委申请,要求确认其与该公司成立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赔偿因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等其他仲裁请求。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后,某金属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不向王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判决结果
驳回王某要求该公司因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的请求。
裁判思路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是否系公司高管,工作职责是否包含负责人事招录、绩效考核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以及现场调查,法院最终认定王某工资远高于其他员工,并且负责公司的人员招录、绩效考核等工作,王某基于自身职责有义务向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建议并告知公司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因其自身存在管理上的失职未履行上述职责,故法院依法驳回了王某要求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依法调整的核心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该法一方面既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系其法定义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若作为普通劳动者,用人单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则依法应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 但如果劳动者存在担任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副总及负责人事等方面的公司高管等人员,其明知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仍怠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将依法不支持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要求二倍工资赔偿的诉讼请求。
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使企业良性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关键所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作为企业,应当强化法律意识,规范用工管理,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妥善保管,保障劳动者和企业自身双方的合法权益;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宜保留相关凭证或固定原因证据,并根据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须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作为劳动者,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积极运用法律武器,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供稿:宜阳县人民法院北城法庭 曹兴国 张宇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