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在为个体商户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是同一个人,提供劳务者该找谁赔偿?
基本案情
大高在宜阳县经营着某馒头店,2023年2月大高将馒头店转让给其亲弟弟小高,但未办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小高在接手馒头店后,聘请小李到馒头店做工。后小李在工作时被绞面机绞伤,并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出院后,小李将馒头店、大高、小高共同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0余万元。
宜阳法院杨小红法官在接到案件后,组织团队对该案进行了详细调查。考虑到本案二被告系亲兄弟,原告与二被告系关系不错的朋友,同时考虑到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能及时得到赔偿才能最大限度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法院遂组织双方进行多次调解。
由于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名义经营者大高是否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杨小红法官和法官助理肖旭珂对大高多次释法明理,利弊分析,同时也明确告知其相应法律风险。经过多番努力,大高逐渐明白了自己需承担的义务。
但兄弟二人也表示两人的生活也确实不太宽裕,对筹措20余万元赔偿款存在困难。对此小李表示理解,愿意主动做出让步。最终,在多次调解后,二被告当场向原告履行150000元,双方握手言和,双方之间争议一次性解决。
杨小红法官说道:
“馒头店的设立登记系大高的真实意思表示,大高作为馒头店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大高、小高兄弟之间的内部约定仅对其二人具有约束力,大高不能以此对抗案外人。依照法律规定,大高需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同时,法官提醒道,个体工商户实际运营过程中,出于各种原因会出现实际经营者变更的情况,名义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对相关法律知识加以了解,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完成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规范经营。如未完成相应变更登记,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名义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将可能面对共同承担责任的风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供稿:宜阳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杨小红 肖旭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