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已经深入人心。然而,当涉及到法律问题时,许多人可能会对夫妻共同财产是否会被强制执行产生疑问。
夫妻共同的房产是否会被强制执行?
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系唯一住房为由,能否排除执行?
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可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一起来看一下宜阳法院这起案例。
案情简介
郑某(男)与贾某(女)婚后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郑某名下。后郑某因民间借贷被债权人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由郑某偿还债权人借款本金1100000元及利息。因郑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依据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郑某名下的房产,贾某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
贾某称,房产是婚后购买,但是其和被执行人郑某2017年已经离婚,离婚时约定该房产的所有权归其一人所有,现在郑某的个人债务不能执行其房产,应当立即停止拍卖并解除案涉房屋的查封。
经法院调查,债权人与郑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形成于2014年。郑某和贾某在2017年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贾某所有,此案主债务形成时间早于案外人贾某与被执行人离婚协议签订时间。离婚协议系双方的内部约定,在案涉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前,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亦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且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有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本院对案涉房产的查封行为并无不当。
故驳回案外人贾某的异议请求。
裁判思路
夫妻一方以离婚协议已分割财产为由,主张排除对共同财产的执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仅对夫妻双方内部具有约束力,并不产生对外法律效力。双方的协议未经不动产登记部门变更登记,不发生案涉房屋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也不具有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效力。且本案中,债权债务的形成时间远早于郑某和贾某的离婚登记时间,并不能排除其夫妻双方恶意串通规避债务执行的可能性。
夫妻一方为案件被执行人时,法院不仅可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亦可查封、扣押、冻结其与配偶名下的共同财产。被执行人的配偶如果对执行的财产有异议的,可向执行法院申请保留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或者通过执行异议、析产诉讼等程序进行救济。但若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常见误区
针对“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还有一些常见情形:
Q1
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系唯一住房为由,能否排除执行?
不能!
法院仅执行的是被执行人对案涉房产的财产份额,在拍卖后会保留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份额,被执行人配偶可使用预留财产份额另行租赁或购置房产,足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Q2
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可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不可以!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并未规定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在执行程序直接认定相关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未参加诉讼的配偶一方将失去通过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
供稿:宜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白怡霜 锁晓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