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
我因交通事故受伤,保险公司要赔我误工费!
保险公司
案情简介
某日,已经退休的老李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上行驶,在转弯时与小王驾驶的汽车相撞,老李受伤被送至医院治疗。
后经交管部门认定,小王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后,老李将小王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
庭审中,针对老李提出的“误工费”的赔偿要求,保险公司表示异议,认为老李已经退休没有工资收入,不应支持其“误工费”的请求。
判决结果
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老李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两万余元。
裁判思路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其中相关条款未对误工费的支付设置年龄门槛,条款本身强调的是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实际收入减少应得到赔偿。误工费的核心在于补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实际收入减少,而非基于受害者的年龄进行区分。
在本案中,虽然老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结合老李提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村委会证明,能够证明其在本次事故前具备劳动能力和相应收入,故支持其“误工费”的请求。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来源:诉讼服务中心杜旭燕
编辑:师贺、谷晨阳
校对:赵路歌
审核:李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