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BEIJINGJINGSONG
行政案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环环相扣,一行为一诉,每一个环节都不可或缺。其体量之大,前置程序之多,对当事人来说是一个庞大的课题。
当对具体的行政行为不服时,若跨越进程进行诉讼,不仅无法达成诉讼目的,反而会平添烦恼,走更多弯路!
案件经过
李先生自幼生活在村内,是村内村民。80年代进行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李先生一家便依法承包了本村内35亩土地,这些田地供养着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一家人。
达到入伍年龄的的李先生走上了参军的道路,但作为家里能够打理土地的青壮年劳动力,李先生一走,家中土地便无人照料。看着家中年迈体弱的双亲,无奈之下李先生将土地交由同为本村村民的朋友代为耕种直至承包期满。
第二轮承包开始时,该村村委会无故将李先生的土地进行无偿收回。
2024年因土地问题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结果,李先生来到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寻求律师帮助。
办案过程
京讼律师贾蒙蒙在接受委托后,与其进行了详细的沟通,将案件证据制作了完整清单,并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确定了维权路径,并且将所有证据都做了留存。
做完前期准备后,京讼律师向该村村委会邮寄了《履行职责申请书》,根据投递记录显示,该申请已被签收,但该村村委会并未作出回复。随后,京讼律师向乡政府邮寄了《责令改正申请书》亦被推诿。
这是意料之中的结果,基于此,京讼律师对证据进行了补充完善,做完这些工作后随即向上级机关提起了行政复议要求:请求确认乡政府不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监督职责,令村委会限期改正,并将监督结果作出书面答复。
复议过程中,京讼律师提交了充分且完备的证据!
最终复议机关决定乡政府应履职!
案件结果
本案结果如下:
律师说法
BEIJINGJINGSO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行政案件涉及广泛,即便是专业律师也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若遇到行政纠纷建议与专业律师沟通解决。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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