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现在农村有很多闲置的土地,这些土地一般都会被出租,如果土地在出租期间遇到了征收那么土地征收补偿该有承租人领取吗?
地上附着物是否给与补偿?
在河北的张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她租赁土地期间一直都是按时支付租金,而遇到征收时征收部门却与土地出租方签订补偿协议,张女士甚至连地上的附着物都没有得到一点补偿。
后张女生来到京讼律所咨询,贾蒙蒙律师在接待中细心倾听后,告诉张女生需要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帮助张女士提起了诉讼。
案件详情
2016 年 12 月 18 日,张女士在租赁土某(乙方)与徐某某(甲方)、王某某(甲方)、王某某(甲方)、郭某(甲方)、郭某(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分别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张会地上种植了苗木,并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了土地租金。2021 年 4 月 23 日,因建设项目需要征地张某某租赁的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2021 年 4月 23 日xx镇人民政府、xx县自规局作出《征地拆迁补偿方案》, 2021年 5 月 23 日博野县博野镇西街村委会与甲方签订了《博文路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协议》,xx镇人民政府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将被征收土地补偿款、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及奖励等分别打入甲方的银行账户中。
2022 年 5 月 23 日,张女士以地上附着物补偿款被甲方支取为由,要求上述甲方返还已支取的树木补偿款、移栽费及奖励,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23 年 3 月 30 日,张女士通过 EMS 分别向xxx镇人民政府、xx县自规局邮寄《安置补偿申请书》,请求其就张女士拥有的苗木因xx县博文路项目征收,给付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偿合计 671645 元。xx镇人民政府、xx县自规局均于同年 3 月 31 日签收,截至一审庭审之日,xx镇人民政府、xx县自规局未给付张某某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偿款。
一审法院判决,一、xx镇人民政府、xx县自规局于一审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补偿张女士地上附着物苗木补偿和移栽费共计413320 元;二、驳回张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xx镇人民政府、xx县自规局不服提起诉讼。
代理过程
在接受委托后贾蒙蒙律师多次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将案件证据制作了完整清单,并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确定了维权路径,并且将所有证据都做了留存。
做完前期准备,京讼律师通过 EMS 分别向xx镇人民政府、xx县自规局邮寄《安置补偿申请书》,请求其就张女士拥有的苗木因博野县博文路项目征收,给付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偿合计 671645 元。根据投递记录显示,该申请已被签收,但并未作出回复。
随后京讼律师便做了充分的准备,等待庭审,在庭审中贾蒙蒙律师发表的代理意见得到法官认可驳回xx镇人民政府、xxx自规局的诉讼。
裁判结果
律师说法
一、案涉青苗由原告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补偿应由原告所有。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七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七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原告合法向案外人承租土地,合同明确约定土地被国家征收征收需要收回的,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归原告所有,由原告享受补偿,
二、被告征收过程中未查明地上附着物权,属违反法定程序。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关联索引
民事诉讼:
(2022)冀 0637 民初 524 号
(2022)冀 0637 民初 526 号
(2022)冀 0637 民初 527 号
(2022)冀 0637 民初 528 号
(2022)冀 0637 民初 530 号
一审:
(2023)冀 0683 行初 52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二百六十七条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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