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预公告
三次公告之第一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民小组范围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且公告至少三十日,而且该土地征收预公告中还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等事项,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
二、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一般应有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权属、土地面积以及地类和农村村民住宅的具体情况、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具体数量等。
三、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以与对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同步进行,其对维护社会稳定、避免社会矛盾十分重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土地征收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更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
四、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五、征收公告
三次公告之第二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六、听证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七、征收补偿登记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签订补偿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九、征收报批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十、发布征收公告
三次公告之第三次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第四条的明确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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