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再审!交通事故发生后,鉴定机构作出的案涉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认定事故责任比例的依据?

职场   2024-09-12 19:12   江苏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涉及交通事故造成电动三轮车损坏且交警部门仅出具事故证明的,鉴定机构作出的案涉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认定事故责任比例的依据问题。【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徐某根、张某林、顾某娘、徐某正与钱某根、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交通事故造成电动三轮车损坏且交警部门仅出具事故证明的,鉴定机构作出的案涉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认定事故责任比例的依据?


案件索引


一审: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7)苏0591民初4552号
二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终3179号
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申4528号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6日13时50分左右,钱某根驾驶小型轿车沿苏州工业园区吴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吴胜路新江路交叉路口处时,车辆与沿新江路张某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相撞,致张某香倒地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4月10日死亡。2017年5月16日,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载明:经我大队调查后认为,当事人钱某根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上述路口时,对道路情况疏于观察,遇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但鉴于一方当事人张某香事发后昏迷直至死亡,另一方当事人钱某根及相关证据均无法证实事发时张某香驾驶非机动车行驶至事发路口时的行驶方向以及是否违反了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且又再无其他相关证据证实,使本队无法查证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事实。

钱某根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某某财险宜兴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诉讼过程中,经平安财险宜兴公司申请,法院委托浙江省方正校准有限公司就张某香驾驶的世纪小羚羊牌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范畴进行鉴定。后该公司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涉案世纪小羚羊牌电动三轮车符合国家标准对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定义,属于机动车范畴。

张某林、顾某娘系张某香父母,徐某根系张某香配偶,徐某正系张某香儿子。

徐某根、张某林、顾某娘、徐某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张某香死亡各项损失计1243515.66元。

法院裁判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张某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符合国家标准对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定义,属于机动车范畴,故在交警部门无法认定本起事故的责任的情况下,应由钱某根对徐某根、张某林、顾某娘、徐某正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为宜。徐某根、张某林、顾某娘、徐某正主张的各项合理损失共计1239122.66元。故作出(2017)苏0591民初4552号民事判决:平安财险宜兴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徐某根、张某林、顾某娘、徐某正各项损失共计597459.33元、返还钱某根垫付44102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徐某根、张某林、顾某娘、徐某正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钱某根、平安财险宜兴公司对其主张的各项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张某香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为非机动车,鉴定报告并不具有法律效力。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明确说明本涉案车辆是非机动车。鉴定报告认为涉案车辆重约86.6kg,与涉案车辆出厂铭牌记录75kg不一致。鉴定报告明确载明本车辆无法进行动态测试车速,仅凭推测得出涉案电动车行驶最高速度应能达到25km/h。该鉴定报告缺乏科学性、严谨性、客观性,不能作为本案的结论使用。鉴定报告认定涉案车辆符合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定义,犯了逻辑性错误。根据常识以及实践判断,涉案车辆只能是非机动车。2、钱某根、平安财险宜兴公司应当对其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不是50%的责任。首先,本案所涉电动三轮车为非机动车,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次,暂时不考虑电动三轮车的性质;事发时张某香并没有违反交通规则,三轮车事发前也没有任何故障。因此张某香并没有过错。最后,即使本案三轮车具有机动车性质,但也不能与正常的机动车相提并论。现实生活中,这种车辆是不允许进入机动车道行驶的,也没有购买交强险的先例。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案涉电动三轮车是否为机动车,案涉鉴定报告是否具有证明效力的问题。交警部门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时,涉案世纪小羚羊牌电动三轮车车辆性质,尚未进行鉴定。一审审理过程中,根据平安财险宜兴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浙江省方正校准有限公司对涉案世纪小羚羊牌电动三轮车进行鉴定。鉴定机构根据涉案电动三轮车质量奠基及电池电压轮胎等,经与同类车型比较,认定涉案电动三轮车行驶最高速度应能达到25km/h左右,经技术分析认定涉案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徐某根、张某林、顾某娘、徐某正就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后,异议内容与其上诉意见相同。鉴定机构就其异议进行了回复。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依据充分,一审判决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纳,认定涉案世纪小羚羊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并无不当。2、关于钱某根应否对案涉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问题。因交警部门无法查证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事实,为此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又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于机动车之间,故此徐某根、张某林、顾某娘、徐某正的损失中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部分,一审判决钱某根一方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故作出(2018)苏05民终317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作出后,徐某根、张某林、顾某娘、徐某正不服,申请再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案涉电动三轮车是否为机动车,案涉鉴定报告是否具有证明效力的问题。案涉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因事故的成因无法查清,交警部门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目的是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一审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根据平安财险宜兴支公司的申请,委托浙江省方正校准有限公司对案涉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范畴进行鉴定。虽然因案涉车辆损坏,无法进行动态测试车速,但浙江省方正校准有限公司根据该电动三轮车的质量、电机及电池电压、轮胎等情况,经与同类车型比较,认定案涉电动三轮车行驶最高速度应能达到25km/h左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3.1条对机动车的定义为: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输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第3.5条对摩托车的定义为: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a)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的不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b)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c)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d)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车辆。根据上述规定,案涉电动三轮车为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案涉鉴定结论依据充分,一、二审法院采信该鉴定报告,认定案涉电动三轮车为机动车,并无不当。2、关于钱某根应否对案涉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问题。本案中,由于受害人张某事发后昏迷直至死亡,无相关证据证实事发时张某驾驶案涉电动三轮车行驶至事发路口时的行驶方向以及是否违反了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导致交警部门无法查证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事实,为此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如上所述,被害人张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系机动车,案涉事故发生于机动车之间,且案涉交通事故的事实无法查清,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钱某根对再审申请人的损失中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故作出(2019)苏民申4528号民事裁定:驳回徐某根、张某林、顾某娘、徐某正的再审申请。


延伸阅读


1、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
3.1机动车
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输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
 ……
3.5摩托车
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
a)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的不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b)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c)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
d)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车辆。

2、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一
十一、对于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的赔偿部分,由交通事故当事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的对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除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以外,一般可根据公安机关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参照下列比例承担:
  1、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属于交通以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形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7、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案例讨论:您认为,交通事故造成电动三轮车损坏且交警部门仅出具事故证明的,鉴定机构作出的案涉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认定事故责任比例的依据?欢迎留言评论,说说您的观点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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