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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近日,博山法院民二庭调解了一起因房屋贷款逾期引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2020年7月31日,李某某向某银行申请一笔60万元房屋贷款,于2049年7月15日到期,并以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2023年12月开始,李某某未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银行多次向催收未果,遂提起诉讼。银行主张按照合同约定借款提前到期,要求李某某一次性偿还剩余借款本金56万元、所欠利息及违约金1.4万元。李某某辩称,个人因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出现困难,抵押房屋系其唯一住所,如果银行申请拍卖抵押房屋,自己将居无定所,希望银行能宽限一段时间,自己将尽最大能力筹措资金。
法官助理聂元元在组织证据交换后发现,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借款虽尚未到期,但合同对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情形后,银行有权要求李某某提前一次性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但从违约情节来看,李某某欠付的本金及利息数额相对于借款全额占比较小,且李某某有积极的还款意愿,于是决定专注在调解方面下功夫。
聂元元先与银行进行沟通,告知其如果通过诉讼、执行流程处理房屋,其权利实现将面临较长的周期,且不一定会达到完全偿付欠款的效果,银行权衡利弊后同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李某某于调解后2个月内向银行支付已到期的欠款本金及利息,剩余款项仍然按照原借款合同的约定分期履行,并约定了违约条款。后李某某付清调解协议约定的欠款本息,目前,双方借款合同仍然正常履行。
调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调各方利益,互相让步达成一致意见,在法律框架内寻找最优解。本案调解处理,既依法维护了守约方的合同权益,又为诚实而不幸的违约方争取了时间机会,最终取得双赢的结果,实现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