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评审专家库管理细则

旅行   2024-11-20 16:10   上海  

为规范建设用地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的专家评审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评审活动中的技术支持作用,保证评审活动的公平、客观、公正,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制定了《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评审专家库管理细则》,全文如下。



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评审专家库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建设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保障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的环境安全,规范建设用地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的评审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评审活动中的技术支持作用,保证评审活动的公平、客观、公正,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加强专家库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土壤环境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开展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评审的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和管理,以及入库专家的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专家库按照“统一条件、集中管理、市区共享”的原则建设。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负责专家库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专家库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入库专家的管理等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规划资源局负责专家库的使用、专家履职的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动态管理和信息公开)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评审专家定期更新调整,按照工作需要向社会公开专家姓名、工作单位、技术职称等信息。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设和使用


 第六条(专家库组成)

 专家库主要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

 第七条(资格条件)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操守,作风正派,能够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廉洁的评审原则,遵守专家评审活动的规章制度;

(二)熟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国家和本市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掌握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规范和要求,无学术不端、犯罪、严重违法违纪记录;

(三)在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涉及的专业或行业中有较深造诣和较高声誉,熟悉其专业或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关行业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院士除外)。

 第八条(遴选程序)

 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统一的资格条件,通过单位推荐或定向邀请的方式,经审查、公示等环节,遴选环境保护、地质和水文地质、环境监测、工程管理等相关方面的专业人员,纳入专家库。

 第九条(信息更新)

 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登录“一网通办”更新信息。

 市生态环境局每年组织一次评审专家信息确认工作,提醒专家进行信息更新。

 专家连续两年未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的,冻结专家资格。市生态环境局将相关情况告知本人。专家重新确认后,可解除冻结状态。

 第十条(专家抽取)

 市、区生态环境局组织评审、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等工作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第十一条(出库情形)

 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调整出库:

(一)因超龄、从事其他行业等个人原因不再符合入库专家基本条件的;

(二)违规收受有关单位、个人财物或其他利益,未客观公正评审的;

(三)泄露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泄露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且造成负面舆情的;

(四)评审过程中擅自对外泄露评审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五)3年内被冻结抽取资格累计超过12个月的;

(六)专家年度评分均值低于80分的(该年度总参会次数不高于3次的除外);

(七)违反职业道德或品行不端,在行业内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九)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义务和专家库管理


 第十二条(专家权利)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预;

(二)个人信息得到保护;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获取劳务报酬;

(四)参与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业务培训;

(五)根据个人情况,选择是否参与评审活动;

(六)对资格冻结、评价打分等结果提出申辩;

(七)自愿退出专家库;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专家义务)

 评审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本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更新专家信息;

(二)严格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主动提出回避;

(三)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工作纪律和保密等规定,抵制或依法检举评审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专家意见,并对出具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五)配合管理部门处理对相关责任方的询问、质疑和投诉。

(六)主动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回避制度)

 专家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在收到评审邀请后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参加项目评审:

(一)与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审核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二)两年之内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报告编制单位或监测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现任该单位的咨询或顾问;

(三)所在单位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报告编制单位或监测单位有隶属关系;

(四)专家本人或所在单位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报告编制单位或监测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上述单位的股权(上市公司除外)。

 第十五条(评价机制)

 市生态环境局建立专家评价机制,从评审质量、评审纪律等方面对专家进行评价。评审组织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评审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对专家参与评审情况进行评价,作为专家库管理的依据。

 第十六条(资格冻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冻结专家一定期限内的被抽取资格:

(一)专家评审会无故迟到超过1小时的,冻结3个月;

(二)未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主动提出回避的,冻结6个月;

(三)请人代替参加评审会或无故缺席的,冻结6个月;

(四)专家连续一年内累计参加评审会次数不足1次的(院士除外),冻结6个月;

(五)在评审会上存在要求或暗示在被评审项目中使用某种垄断性技术或特定单位技术的,冻结6个月;

(六)未经授权泄露或公开使用、引用被评审项目报告内容的,冻结6个月;

(七)管理部门发现经专家评审通过的报告存在明显瑕疵,专家个人意见为通过的,冻结9个月。

 第十七条(信息化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依托本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和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加强对专家抽取、专家评审、专家回避、专家评价等活动的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做到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八条(能力提升)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定期组织面向专家的业务培训,提升入库专家的技术评审能力。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解释权)

 本细则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沪环土〔2019〕16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建设用地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评审专家承诺书

 2. 建设用地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评审专家信息表

 3. 专家退库申请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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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乔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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