骄阳似火,烈日炎炎。2024年7月15日—26日,我有幸参加2024年7月第二轮次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夏季监督帮扶工作,作为专业69组的一员,来到了舟山。自2021年进入生态环境战线以来,第一次参加如此重要的工作,我倍感荣幸,但面对陌生的领域,又苦恼于无从下手。得益于部机动车排污监督中心专家马援老师的悉心教导,通过73个企业(点位)的实操锻炼,终于圆满完成了本次监督帮扶任务。回首这半月的经历,感慨良多,有很多话要对未来的自己说。
我想对你说要听党话。
我去帮扶的目的地舟山,空气质量常年名列全国前茅,加之地理位置特殊,帮扶内容又不是日常工作涉及领域,我内心一直忐忑不安,对能否完成工作任务没有信心。在抵达舟山后,组长立即组织小组成员成立临时党支部并召开临时党支部大会,讨论工作方针,细化检查方向,重温入党誓词,这不仅使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党员应具备的责任和担当,更是让我了解到本次监督帮扶的重大意义,为本次帮扶工作树立了坚定的信心,我将用实际行动践行环保铁军的承诺。
我想对你说要肯学习。
这次帮扶督察主要以移动源领域为主,专业性极强,也是日常工作难以触及的领域,对我来说不仅是一次重大的挑战,更是因为部专家的悉心教导,而成为了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实战练兵,通过现场的大量实地检查,才能将老师传授的知识转化为自己的武器。就比如我到舟山某工地检查时,一进大门就看到一台水泥地泵冒出滚滚黑烟,这到底算是什么类型的环保问题呢?你说它是移动源设备吗?它没有自己的牵引系统。可你说它不算移动源吗?它那明显的独立柴油供能系统又不能视若无睹。还好,专家教导我们,遇事不决看国标。根据GB 36886—2018《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3.1条对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的定义,其中一点是“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那毋庸多言,这个冒黑烟的地泵,就是一个妥妥的超标排放非道机械了。
我想对你说要勤思考。
法律法规是我们执法人员的武器,相关专业知识是我们执法人员的盾牌,但空有好的武器、盾牌而不能充分发挥它的威力,就会是我们最痛心疾首的懊恼。如何规避呢?这不仅需要大量工作经验的积累,更是需要我们日常工作中去主动深入思考。我到舟山某水泥搅拌站检查时,在两个厂棚中间看到了一台破破烂烂、未悬挂环保标识的铲车。不对啊,这个搅拌站厂区整洁干净、车辆进出程序规范、非道机械管理严格,怎么会有这样的一台铲车闲置于此呢?看着铲斗中尚且湿润的水泥灰尘,我忍不住想这辆铲车莫不是有什么原因而未获得环保标识?打开发动机舱盖查看该车的尾气处理装置,果不其然,尾气处理装置入口前端管道存在破损,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该非道机械违反了“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的法律规定。
我想对你说要善观察。
在我们的检查过程中,线索往往隐藏于重重迷雾之中,这就要求我们具备抽丝剥茧的能力,要能在细微处发现问题,要善于观察任何可疑之处。在对舟山某车辆检验站检查时,通过舟山机动车监管系统对复检车辆进行筛查时发现一辆车牌为浙L****8的机动车于2024年7月11日上午开展年检,8时50分初检不合格,而到9时26分即进行了复检登记,并在10时05分复检合格,初检不合格至复检登记仅仅半个多小时,这一反常现象引起了我的警觉。根据机动车I/M制度规定,如果机动车初检不合格时必须到M站针对初检问题进行维修,维修完成后再回到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复检。通过监管系统查询到该车的维修机构为舟山市某汽车维修公司,维修结算完成时间为9时22分,离复检登记时间仅隔4分钟,这使我愈发怀疑该车是否真的进行了维修?通过调看年检站的监控视频,发现该车辆初检不合格后并未离开检测站,也未见任何维修人员对该车开展维修,带着这个线索我立即前往该车辆维修单位进行现场核实。负责人在面对询问时表现出了回避的态度,以种种理由妄图搪塞应对。当要求其提供维修结算单时,又给出了相互矛盾的说法。她先是表示车辆所属公司带来了配件进行修理,随后又改口说修理工是去检验站现场修理的,最后表示因为没有支付修理费用,所以没有开具结算单。当要求查看车间的监控视频,以确认维修过程是否真实时,公司负责人又以监控无法回看为由拒绝配合。直到我们出示证据后,其才不得不承认“未维修出具虚假维修证明”的违法行为。
我想对你说要会沟通。
沟通是我们执法人员必备的工作技能,这不仅是面对被调查人员、检查场所工作人员等,更是要面对同部门同事,甚至跨部门沟通。只有善于沟通,才能使自己的工作事半功倍,达到更好的效果。这次监督帮扶,采用了委派人员与本地同志联合小组的方式,本意是便于委派同志更快地了解情况、开展工作,更是能第一时间将发现的线索移交属地坐实、跟进调查。但移动源领域需多部门配合协同开展调查,比如刚才提到的M站,其违法行为的适用法律条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通过与组内本地同志的充分沟通,互相讨论、学习,对问题的本质原因、法律条文、处罚责任达成了共识,再由组内本地同志与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沟通协调,第一时间开展联合执法,共同努力对违法事实进行立案处罚,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本次监督帮扶工作时间虽然很短,但我们舟山市专业69组全体组员互帮互助、共同努力,不仅圆满地完成了工作任务,更结成了深厚的友谊,取得了共同的成长,这对我今后的工作有着极大的帮助和指导意义。每一次的监督帮扶工作,都是一次新的学习机会,我会始终保持谦逊和好学的态度,将每一次的经历都视为一个新的起点,不断积累经验、提升自我,为成为合格的环保铁军不懈努力。
供稿:长宁大队 白亚勋
编辑:张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