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摘   2024-09-14 17:40   北京  

山东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建消字〔2024〕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29日    

 


 

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公布,第58号修正)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等法律、规章、文件规定,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以下统称消防审验)。

消防审验工作,应当遵循公正、严格、规范、高效和便民利民原则。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督指导省消防审验工作,组织开展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承担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定的跨省消防审验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消防审验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审验工作。

 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加强沟通协作,建立重大事项会商、管理信息共享、联合监督检查等机制,提高消防审验工作质效。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条 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策法规、标准规范、业务技能的学习培训,提高消防审验业务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第二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

 

条 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审查时限按照联合审查要求执行。

 对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公布,第58号修正)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建设工程,设区的市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当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

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建设、设计、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等单位,严格落实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意见。未落实到位的,不得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

 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是否相符。

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开展现场评定。

 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时,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十二 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实行联合验收的,验收时限按联合验收要求执行。

条 包含多个单体工程的建设工程,对具备独立使用功能,且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的一个或多个单体工程,可以申请消防验收。

 

第三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技术方案,由设区的市消防审验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确保满足消防安全需要。论证结论作为消防设计、消防验收备案的技术支撑。

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按照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进行分类管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其他建设工程为一般项目:

(一)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地下不超过一层且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的办公建筑;

(二)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地上任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平方米,地下不超过一层且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

(三)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且功能单一的地上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包括:1.教育设施,2.医疗设施,3.文体活动设施,4.商业设施,5.金融服务设施,6.社区服务设施,7.市政公用设施;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桑拿浴室、网吧、酒吧类及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等除外);

(四)建筑高度不大于21米的住宅建筑;

(五)丁戊类厂房、丁戊类仓库。

改变建筑使用功能需要重新办理规划许可、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建设工程,不属于一般项目。

十六条 一般项目按照5%的比例进行抽查,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备案的,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备案表信息完整、告知承诺书符合要求,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凭证。

十七条 一般项目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为重点项目,按照以下比例随机抽查:

(一)未依法依规申报消防验收备案的,抽查比例为100%;

(二)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抽查比例为100%;

(三)人员密集场所(包含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二类高层住宅建筑,抽查比例为50%;

(四)丙类厂房、丙类仓库,抽查比例为30%;

(五)除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外的其他专业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为20%;

(六)除上述条款外的其他工程,抽查比例为10%。

十八条 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情形的其他建设工程,可以一个或多个单体工程申请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比例为100%。

十九条 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据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有关规定,完成现场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审验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能力建设及监督管理

 

二十 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提供技术服务,出具的意见、报告应清晰、准确,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十一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提供特殊消防设计咨询、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和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等技术服务。

第二十二条 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为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等提供技术服务,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

受委托的技术服务单位不得与项目参建单位以及为该项目提供特殊消防设计咨询、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等服务的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技术服务单位出具的意见、报告,可以作为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出具消防审验意见的依据。

二十三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全省消防审验专家库,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管理。设区的市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市级消防审验专家库,并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十 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当使用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系统开展消防审验工作,加强消防审验移动端、自助端等信息化建设,实现“一网通办,全程网办”,并与工程审批管理系统有效衔接。

二十 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消防审验办理事项、办理要件、办理流程以及办理结果等信息。

办理消防审验手续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制等规定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可以免于提供。

二十六 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当对消防审验工作加强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及消防审验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二十七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八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二十九 消防审验未尽事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作出规定,进行明确和规范。

三十 本细则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并印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告知承诺文书式样的通知》(建科规〔2024〕3号),进一步加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有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3年8月2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了《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对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等重要内容进行修改,新增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告知承诺制等要求。2024年4月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实施《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并印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告知承诺文书式样的通知》(建科规〔2024〕3号),对消防审验多项具体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新增了消防验收备案的文书式样。我厅于2021年9月发布实施《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部分条款与最新的上位规定不相适应,亟需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和山东省消防审验工作现状,进行重新制定。

二、起草过程

2024年年初,消防处、消防技术中心着手研究起草《实施细则》,先后赴四川、河南、安徽内蒙古等省(学习考察,以多种形式向各地主管部门、科研单位、企业调研了解消防审验工作情况及政策需求,于3月形成初稿4-5月,对照新修订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在充分征集听取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公开征求意见稿,并于6月7日至7月6日通过厅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有效反馈意见4条,经研究,采纳意见1条、未采纳意见3条。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于8月初通过通过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2024年8月27日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530,在保证总体框架完整的前提下,对遵照执行上位规定的条款不再重复,结合山东实际,重点在部门职责、验收模式、分类管理等方面提出了细化性要求和创新性措施。

(一)明确主管部门及参建主体职责。明确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主管部门职责。明确了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要求消防审验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加强沟通协作,建立重大事项会商、管理信息共享、联合监督检查等机制

(二)创新推行单体工程验收模式。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消防审验服务效能。包含多个单体工程的建设工程,对具备独立使用功能,且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的一个或多个单体工程,可以申请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

(三)建立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建筑使用功能、规模和高度等因素,将其他建设工程划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对量大面广、消防安全风险较低的一般项目,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加强对重点项目的监管,按照火灾危险等级和项目具体情况,分类别制定了抽查比例。

加强能力建设及监督管理。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的工作要求、服务范围等作出规定,明确专家库管理、信息化建设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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