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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课堂】《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
政务
2024-12-05 17:36
黑龙江
编者按:
近日,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
曾文远
就
最高法
今年制定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简要解读,以下为解读全文:
一、
出台背景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食品安全法
》和《
药品管理法
》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对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加大食品药品安全保护力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阶段审判实践中产生了许多新的问题,特别是职业打假人群体及其引发的诉讼发生了一些新的发展和变化,各地法院在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时裁判尺度不统一,同案不同地区、不同层级、不同时间不同
判案
问题突出,如著名的青岛多美好批发超市产品责任纠纷案的审理就是典型例子,对此,
2017年
最高法
的一份复函(《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
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
〔
2017〕181号
)中首次明确表达了
“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的意图。因此,如何引导包括职业打假群体在内的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权,促进产业健康发展,便成为最高法致力于从规范层面予以解决的问题,2022年最高法《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集中反映了这个立场。
为了切实回应实践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诸多争议问题,相对统一审判尺度,
最高法
2023年启动《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24司法解释”)立项工作。但总体来说,即使
最高法
对普通商品的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有所保留,但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惩罚性赔偿的态度是一贯的,也就是认为问题的主要方面是“制假”“售假”,解决之策的重要是“打假”“治假”,如2013年最高法《
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
“2013司法解释”)第
三
条明确规定了
“知假买假”的适法性,2020年最高法《
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以下简称
“2020司法解释”)第
十
条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并不以实际人身损害为要件,这都反映了最高法比较积极的态度。
2024年司法解释并不是“另起炉灶”,而是继承和发展,体现为规则
得更加
精细、明确。
二、体系定位
惩罚性赔偿不是万能的,也不是独立的,它与其他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着竞合、选用
并用
等各种情形。只有搞清楚惩罚性赔偿在这个民事责任制度中的体系定位,才能更精准地把握
“2024司法解释”具体规则的内容。
关于惩罚性赔偿责任是不是侵权责任,学界发生过激烈的争论。对此,至少有侵权责任说、全面责任说和折中说三种观点。
依据民法传统理论,对于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失,通常通过违约责任进行赔偿;而对于缺陷产品所致的其他损害,则通过侵权责任进行救济。
这种二元论观点在世界范围内影响至深,我国《
产品质量法
》就是此立法例,该法第
四十
条系违约责任规定,第
四十一
条至第
四十六
条系侵权责任(产品责任)
规定
。但是我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和
第
一千二百零
三
条规定具有革命性(是原《侵权责任法》的沿袭),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中的损害既包括了缺陷产品的损害,也包括了缺陷产品以外的人身、财产损害,这样就能《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
二
款
纳入
侵权责任法律体系中来,没有造成实际人身损害,并不意味着没有损害,这也是
“2020司法解释”第
十
条的条文意旨。
概括来说,违约责任是无过错归责,侵权责任是过错归责,产品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例外,是无过错归责。
惩罚性赔偿责任既是产品责任的一种例外承担方式,也体现了过错归责的原则。
产品责任始终是与缺陷产品紧密联系的,食品也是一种产品,也无例外。
缺陷食品涵盖两类:一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是虽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食品。
对前者消费者既可以选择基于违约责任的合同之诉或者基于产品责任的侵权之诉请求补偿性赔偿,更能请求惩罚性赔偿责任(当然《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
二
款的除外情形也就是
“标签、说明书瑕疵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情形
例外),对后者消费者只能基于产品责任,请求补偿性赔偿。
三、基本内容
“2024司法解释”有十九条,其基本内容主要涉及十个方面
:
一是明确
“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并细化适用规则。“2024司法解释”将购买者限定在消费者,购买者只有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才能得以法院支持。即使是“知假买假”,但只要购买的食品药品
在
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购买者仍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更进而言之,即使购买者购买食品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再多次追加购买的,只要追加购买食品未超出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也能请求惩罚性赔偿。
对于
“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判定,不应仅凭购买次数和数量,而应综合考虑保质期、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以及购买者的购买频次等因素,对个案进行具体分析认定。
同时,
“2024司法解释”
对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予以明确,一是计算基数必须是实际支付价款,二是多次购买但在
“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时,计算基数是多次购买的总价款,而不是分别计算。我记得重庆市高院曾出台的一份文件,关于惩罚性赔偿这种情形下的计算基数就是分别计算规则,这导致重庆市各地职业打假
人员
迅猛增长。对于超过
“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知假买假”购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购买者不能请求惩罚性赔偿,但其可以基于违约责任,通过合同之诉请求返还购买价款。
二是在明确返还权的同时规定了无害化处理要求。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建立在补偿性赔偿之上,无论是《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
二
款还是《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
三
款,其条文表述均是
“除请求赔偿损失外
……
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这就是退款和惩罚性赔偿。
根据
“2024司法解释”,消费者有权要求返还购买不安全食品和药品的价款,但考虑到这些产品返还给经营者后可能再次流入市场的风险,司法解释对经营者的返还请求权进行了限制。同时,该解释明确规定了行政监管部门和其他主体必须对不安全食品药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以消除公众对不合格食品药品再次流通的担忧。
三是视职业代购者为经营者,适用惩罚性赔偿。
“2024司法解释”将代购划分为普通代购和职业代购,对普通代购,代购者系购买者的代理人,即使其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的
食品或者假药、劣药而代购,亦不发生购买者向代购者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可能;对职业代购,代购者不是代理人,而是经营者,如其明知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或者假药、劣药而代购
,不
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且不能向上家追偿,如其不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或者假药、劣药而代购,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但承担补偿性赔偿责任,而且可以向上家追偿。
四是明确了对于食品
“三小”同样适用惩罚性赔偿。根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规定,对于食品
“三小”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但这并不意味着对食品“三小”的民事责任追究
也不
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024司法解释”
明确了食品
“三小”同样适用惩罚性赔偿,
为防止地方对食品
‘三小’过度施压,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只要食品‘三小’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即使不符合地方具体管理办法规定,也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五是明确了产生惩罚性赔偿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条件的具体外延。即使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其未必能产生损害人体健康或者即使能够产生实质损害但也时间漫长,基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2024司法解释”
将不符合过程性食品安全标准也明确规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即不符合
“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要求”,同样适用惩罚性赔偿。
六是细化
了
标签、说明书等警示缺陷食品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
“2020司法解释”
第
11条规定了,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适用惩罚性赔偿,
“2024司法解释”
沿袭了这一立场,又作细化,并强调应标未标、应标故意错标、应标误标三种情形适用惩罚性赔偿。
若经营者能证明消费者明知商品存在缺陷而购买(即
‘知假买假’),且该缺陷不会误导消费者,则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2024司法解释”同时
又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
二
款中的
“标签、说明书瑕疵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进行列举,明确规定了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不影响食品安全的标签、说明书瑕疵”的五种情形。
七是规定了购买者
“退一赔三”和“退一赔十”的双向选择权和单向变更权。《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
食品安全法
》《
药品管理法
》不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
二
款和《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
三
款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不是特别规范,其没有相对于《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五条
第
一
款的优先适用性。经营者构成欺诈,购买者既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五条
第
一
款主张
“退一赔三”,也可以根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
二
款和《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
三
款主张
“退一赔十”。同时,购买者构成欺诈,购买者根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
二
款和《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
三
款主张
“退一赔十”不成立,此时购买者在诉讼中可以直接变更为《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五条
第
一
款规定的
“退一赔三”,法院应当允许,从而减轻当事人诉讼程序之累。
八是规定了原则上未经批准流通的药品也能适用惩罚性赔偿。购买者购买假药、劣药,当然适用惩罚性赔偿。
2019年《
药品管理法
》修改的一个内容就是删除了旧法关于按假药、劣药论处的规定,这就使得未经批准、检验流通的药品不再是假药,
“2024司法解释”
对此采二元标准,无论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生产、销售、进口未经批准流通的药品,必须是少量,且没有伤害后果发生,否则同样适用惩罚性赔偿。
九是设计了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综合运用机制应对恶意索赔。惩罚性赔偿旨在制裁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的
食品、假药、劣药,购买者请求惩罚性
赔偿
必须依法进行。超过
合理生活消费需要
索赔
、
恶意索赔、虚假诉讼均为法所不容,其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
“2024司法解释”
规定了法院可
采取
驳回诉讼请求、反向侵权损害赔偿、罚款、拘留等方式直接应对恶意索赔者,同时对虚假诉讼如涉嫌犯罪,法院应当将相关线索移送相关有权机关。
十是规定了法院的移送义务和司法建议权。法院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系民事审判,无权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评判,如当事人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法院应当将相关线索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同时,
“2024司法解释”
也规定了,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有权就食品药品违法行为问题向有关行政机关和企业发出司法建议。
市场监管人员长期饱受职业打假人的困扰。最高法《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正当其时,该司法解释理念务实、内容丰富,可操作性强,体现了维权和营商二者的有机结合,这对我们处理层出不穷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案件极具指导和减压作用,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切实将新司法解释的精神和规则运用到日常工作中去。
作者: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 曾文远
来源:市场监管半月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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