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当“三无产品”遇上“职业打假人”,法院这么判……

政务   2024-12-20 17:07   黑龙江  




以案普法

让我们共同守护健康

民以食为天 食以安为先

然而

职业打假人牟利性打假

在明知商品或者服务

存在瑕疵或质量问题而故意购买

要求商家“退一赔十”

法院是否支持这样的惩罚性赔偿主张呢?

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H公司是从事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茶具、日用百货、办公用品批发兼零售的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4月,小帅从H公司购买了白茶印茶砖、茶饼,共花费750元。半个月后,小帅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自己从H公司购买的茶砖和茶饼是三无产品。经调查,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H公司售出的茶饼外包装标签上未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茶砖外包装上仅标注了名称和克数,H公司的上述行为满足“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构成要件,并对H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1饼老白茶·贡眉(茶饼);2.没收违法所得750元;3.罚款5000元。




随后,小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H公司承担“退一赔十”的法律责任,即退还货款750元,并支付十倍货款赔偿金7500元,共计8250元。




双方争议




小帅

“H公司的商品是三无产品,相关部门已经查明并作出行政处罚。茶饼和茶砖来源和生产者不明,我认为这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所以我要求十倍赔偿。”

“我们认可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但不认可茶叶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因为茶叶属于入口类的食品,打开后不建议退还,我公司在顾客购买过程中均提供免费品尝服务,店面墙上也贴着‘品尝后购买’字样,但是小帅购买的时候并没有要求品尝,而是直接购买,我们认为小帅是‘职业打假人’故意来敲诈的!”

H公司


法院判决



关于小帅主张的十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

01

H公司作为食品经营者,其出售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但根据相关部门认定,H公司出售的涉案产品不符合规定,属于经营行为违法。

本案中,虽然涉案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但不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且小帅亦无证据证明其所购买的案涉产品存在其他质量问题。

02

03

从法院调取的本案买卖行为发生时的录像资料及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看,小帅对食品质量瑕疵的辨别能力及购买后向商家索赔能力远超普通消费者,其恶意选购商品后进行索赔的意图明显。

基于上述三点,考虑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对H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情况,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情况,确认本案不属于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对于小帅要求十倍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另外,小帅要求H公司退还货款750元,小帅亦应将所购买的案涉产品退还H公司。


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确定了“假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对于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行为是否支持“假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应当分情况确定,一方面,针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情况,法院支持惩罚性赔偿,有利于遏制制售不安全食品的行为,维护食品安全。另一方面,不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保护,诚信经营者合法权益同样应得到保护。对于销售者销售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即使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该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导致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也不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上下滑动查看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来源:宝坻天平、宝坻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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