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二手交易平台愈发受年轻人追捧。有人能在其中幸运“淘到宝”,收获物美价廉的好物;而有人却不幸“踩了坑”,遭遇货不对版的商品,从而引发纠纷。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便审结一起因在二手交易平台购买手机而产生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日前,胡某通过闲鱼平台在戴某处以19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部苹果手机。该手机在平台上的描述为“出女大学生自用苹果Xs Max国行512G,白色,无修,功能都正常,95新……”。
然而,胡某在收到手机后,发觉手机后置摄像头出现黑屏状况,遂通过闲鱼平台与戴某联系询问手机是否存在问题,可戴某并未予以回复。
胡某将手机送至售后检测,结果不仅发现后置摄像头已损坏,且主板信息显示该手机为深空灰色、硬盘容量为256GB,与戴某之前的描述大相径庭。
(售后检测报告)
胡某怀疑自己买到了“组装机”,便再次通过闲鱼平台联系戴某要求退货,戴某依旧未作回应。无奈之下,胡某将戴某起诉至法院,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诉求戴某退一赔三。
法院
审理认为
戴某出售涉案手机时,对案涉手机的描述、说明应真实客观。鉴于涉案手机实际情况与描述严重不符,胡某依法有权解除合同。
从戴某的销售信息、商品交易数量、评价数量等多方面信息综合考量,其出售手机的数量并未显著超出普通人闲置手机的合理范畴,尚不足以认定戴某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一般经营者。因此,本案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法院最终判决戴某返还胡某货款1900元;胡某将手机退还戴某,因退货产生的运费等费用由戴某承担。
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对方是否为经营者,是能否主张三倍赔偿的关键。
对经营者的认定,应结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综合判断。
若只是偶尔、零星地出售个人闲置品,不宜认定为经营者,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买到与商品描述不符的商品时,仅能退货退款。
唯有当出售方被认定为经营者,且存在欺诈行为时,消费者才能够依法主张退一赔三。
津法君提醒大家,在网购过程中,务必留意查看商品描述、卖家过往交易信息、信誉评价等内容,通过综合评估卖家的性质和可靠性等,再谨慎下单,减少“踩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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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代婷
编辑:“法庭内外”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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