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无异议的,需要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 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以及另外一种辅证。
如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家庭暴力事实已经查证属实、情节较轻且具有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等多种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出具告诫书; 家庭暴力情节显著轻微或者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且取得受害人谅解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等。 《意见》还对家庭暴力告诫书的样式、内容作出规范,并将有关法律条款摘录附注。
戳下方图片
了解更多精彩内容
市高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中伟到江津调研人民法庭工作
喜报 | 江津法院“福商”调解室一案例获评“全国百佳”!
走近一线法官丨启航!为了山清水秀美丽之地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编辑:“法庭内外”新媒体工作室
分享
点赞
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