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李某在户外游泳过程中,突感身体严重不适,经同伴搀扶上岸后,一松手便倒地不起,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因其之前购买的《户外运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载明:“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进行户外运动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意外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李某家人据此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15万元。
对此,保险公司表示,合同明确约定赔付范围为意外伤害而非猝死,由于当前无法确定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故拒绝支付赔偿金。
双方交涉过程中,保险公司未告知李某家人可通过尸检确定死因,李某家人亦未进行尸检。因交涉无果,李某家人对其进行火化后,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
审理认为
本案中,由于保险公司未明确告知李某家人可进行尸检,其家人也未积极主动进行尸检,导致李某直接死亡原因存在争议。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李某死因系运动中遭受溺水窒息等意外伤害,或因自身突发心血管疾病等导致猝死,结合双方举证情况及查明案件事实,李某死亡可能存在多种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
经综合认定,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金额40%的保险赔偿责任,即应当支付李某家人保险赔偿金6万元。
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已履行相关赔付义务。
对履行保险合同中涉及需要鉴定的事项,保险公司应主动予以释明,投保人或保险受益人也应积极进行鉴定,以固定事实、查明原因,更好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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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廖珂尧
编辑:“法庭内外”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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