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上午,开远法院到大庄乡桃树村委会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
案情回顾
被告李某出于好奇心购买射钉枪在自家院子打玻璃瓶玩,2024年6月被公安机关在其家中卧室查获疑似射钉枪一支、射钉弹三颗,经鉴定,查获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
释法
庭审结束后,法官结合此次巡回审判,对前来旁听的村民开展释法活动,重点讲解非法持有、买卖枪支的危害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号召村民发现身边存在涉枪爆违法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如有私藏枪支应主动上缴。
法官提醒
非法持有枪支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国家明令禁止任何个人以任何理由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切勿因好奇心盲目购买、私藏枪支触犯法律底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供稿:李娟君
李金东
编辑:李娟君
一审:赵瑞凡
二审:梁 清
三审:黄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