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在行动】拒接电话、拒收文书、拒不到庭?“诉讼摆烂”责任自负!

政务   2024-10-23 17:39   云南  

日常生活纷繁复杂

发生纠纷在所难免

到法院诉讼

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之一


当被列为被告时

大多数人积极应诉行使权利

顺利化解纠纷、案结事了

少数人却拒收传票、

拒不到庭、拒不履行

选择“摆烂”

甚至以为逃之夭夭

就能溜之大吉


殊不知

这样不仅不能及时有效

行使诉讼权利

甚至会付出更大的代价


过去,李某云向张某天借款1万元用于生活周转。还款期满后,李某云拒接电话、拒不还款。之后张某天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返还借款1万元。


一审法院在处理此案中,电话联系被告李某云未果,依据张某天在起诉状上写明的李某云的户籍地A村邮寄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邮件显示的投递结果为拒收。


之后法院向李某云户籍地A村的村民委员会了解情况,村民委员会称李某云是A村的,但早就联系不上了,其长期锁着门不在家,家里无其他人。


在法院向张某天释明后,张某天表示无法提供李某云其他联系地址与联系方式,申请对李某云进行公告送达。开庭公告期满后,李某云并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审判后,将判决书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李某云送达。


判决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李某云向法院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送达程序违法,剥夺了其参加庭审、进行陈述、答辩、辩论的权利,并提出其是A村本地人且一直生活在该村,并非下落不明。而其手机坏掉未接到法院电话,起诉状、开庭传票也没有邮寄送达,更没有在村委会张贴公告。故原判决适用公告送达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审理。

日前,再审法院审查后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法院在邮寄送达无法联系李某云后,到李某云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了解情况,仍未能进行送达。张某天表示无法提供李某云的其他地址。原审法院在此情况下进行公告送达并缺席审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原审不存在李某云主张的送达程序违法情形,驳回李某云的再审申请。


法官提醒

  • 躲避不仅不能逃避法院的审理,反而会失去合法表达意见的机会。


  • 成为案件被告后,应保持沟通顺畅,积极配合法院送达工作,以便切实保障自身参加审判程序的权利。


  • 即使有人意图通过拒接法院电话、拒收送达文书、拒不签送达回证等方式逃避责任,也不影响法院通过公告送达文书并对其发生效力,该承担的责任并不会因躲避而减少。


  • 撕毁法院送达文书、送达回证、判决文书等,甚至使用暴力、威胁方式妨害法院正常送达、行使职责的行为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甚至刑事处罚


(来源:云南法制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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