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札记|盗窃案件:打掉鉴定意见,被告人终获缓刑

文摘   2024-05-31 17:30   陕西  



案例研究

刑事案件形色各异,刑事辩护便随着千差万别,成功的辩护可以参照,但并等同于可以复制。作为刑辩律师,要对每个刑事案件都存有敬畏之心,切不可轻敌。完整、详细的阅卷,撰写全面、细致的质证意见。充分检索类案和法规,撰写清晰易懂的辩护意见,这些均是一个刑辩律师的基本要求,但在个案中我们仍需根据个案的事实和证据“量身订制”辩护思路和策略,事无巨细的为被告人争取到应有的权益。

【罪名】盗窃罪

【公诉机关】E市D区人民检察院

【办理结果】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案情介绍】

被告人Z系某厂员工,在该厂工作期间,经与工友F、L协商,共谋多次盗窃该厂内电缆共计100余米并售卖至收废品处,该收废品站后将收购的电缆另行售卖,事后该厂报警。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并传唤F到案后,F劝阻Z、L投案,后各嫌疑人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E市D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进行了补充侦查。

嫌疑人Z在该案即将补充侦查终结时委托我所杨鹏、李楠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杨鹏、李楠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该案系一起典型的传统型盗窃案,即意味着案件管辖法院的立案标准量刑标准以及本案查证的盗窃数额是本案想要取得有效辩护的关键考量因素。

经查,该地市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以1600元为起点,盗窃数额每增加1500元的,可增加六个月刑期。“数额巨大”以3万元为起点。盗窃数额每增加5000元,增加1至3个月刑期。经检索该区检察院、法院近三年类案的检察文书和裁判文书,了解到该区人民检察院针对此类案件均提起公诉,且量刑建议为实刑,并得到法庭支持。




办案过程

如上述,杨鹏、李楠律师在接受委托时,案件已经过补充侦查,即将移送检察院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这意味着辩护律师此时向公安机关提交辩护意见不仅多余,而且容易提前暴露辩护策略,极易导致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不利于案件获得有效辩护。

经辩护律师与嫌疑人Z充分沟通,释明辩护策略及风险后,嫌疑人Z同意辩护律师按照既定策略实施辩护。

辩护律师利用申请复制案卷时与检察官进行了简短口头沟通,检察官表示本案系多次盗窃且鉴定意见里认定的盗窃数额远超立案标准数十余倍,拟作出有期徒刑2~3年的量刑建议。

经辩护律师详细查阅了案件全部卷宗,发现案涉据以认定盗窃数额的核心证据恰系《价格认定意见》,且该《价格认定意见》中认定的涉案三种型号的某1号电缆线每米价值699.16元,若按照嫌疑人供述的盗窃米数,仅盗窃该型号的电缆线数额便可高达7万余元,加之其他两种型号的电缆线,该案盗窃数额显然已突破了“数额巨大”的量刑档次,案件局势特别不利。

但是,辩护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基础和丰富的辩护经验,敏锐地发现了该《价格认定意见》及相关辨认笔录存在严重缺陷。在此基础上,辩护律师详细查阅了盗赃物的相关价格认定规范,在此基础上撰写了详细的辩护意见,继续努力争取看似不可能实现的“缓刑”的目标,并向承办检察官递交了书面辩护意见书。

之后,辩护律师又赴远在异地的检察院与检察官当面沟通,提出该案补充侦查报告书中载明的“要求被告人辨认盗窃的电缆线型号以及向被害人调取电缆线样品任务完成,同时重新对被盗的电缆线及铜重新做了价格鉴定”可显示,案涉盗窃赃物已属于灭失状态,根据同时根据被告人辨认笔录均可显示,被告人Z、F对盗窃行为发生时的电缆品牌、型号等均已不确定,废品站也无法确定具体电缆线的品牌、型号。故,被盗公司单方面提供的证据(含样品)也无法证明涉案被盗电缆的具体品牌及型号。

即,该案无法排除公安机关用作辨认的电缆线样品(被盗公司提供)价格高于本案实际被盗窃电缆价格的疑点。

此外,本案补充侦查过程中,辨认物品的数量并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0条关于“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物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而补充侦查卷中记载,公安机关在主持辨认时,系将“三种电缆线样品摆放”,故此辨认不符合混杂辨认的规定,明显具有诱导性。同时,该辨认过程无见证人参与,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2条规定的辨认笔录应由见证人签名的规定。

因此,辩护律师认为该价格认定意见不得作为本案认定盗窃数额的依据,结合被告人具有的其他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建议检察机关对被告人Z作出缓刑的量刑建议。

承办检察官听取辩护律师辩护意见后,在起诉书中将被告人Z涉嫌盗窃的数额变更为7020元(废品收购站实际支付给被告人的价格),且未将在卷证据《价格认定意见》作为定罪及量刑的证据提交法院,这意味着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打掉了在案证据中的《价格认定意见》。继而,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也由原来的实刑改为4个月拘役并建议宣告缓刑。

该案经E市D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最终判处被告人Z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至此,本案圆满实现按照辩护律师思路、策略实施辩护,并取得了预期效果。



办案心得

第一,涉财产类犯罪案件中,因财产价格影响行为人的量刑,在办理该类案件中对价格认定意见或鉴定意见等文书应引起辩护律师的高度重视,需审慎检视鉴定过程是否符合鉴定规范。在赃物已灭失时,更需进一步检视价格认定意见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重视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证据规则以及证据辩护的重要性,结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相关规范对证据的合法性作出评判认定,在此基础上与承办人员沟通才不会陷入被动;

第二,良好沟通的重要性。简言之,刑辩律师就是要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充分熟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向公检法办案人员充分释明,让办案人员充分了解到案件中哪些证据有问题,哪些情节有利于行为人,进而促使办案人员严格按照刑事证据标准和刑事司法理念对行为人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回到本案,起初检察官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且系多次盗窃,对辩护律师提出缓刑的辩护意见断然拒绝。经辩护律师采取与检察官“口头沟通探口风---书面意见展观点---口头解释定基调”这三步走策略,终使沟通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在司法责任终身制的司法环境下,相信大部分司法人员是愿意接受律师的有效观点,对行为人作出公正裁判,如此,也有利于降低司法人员办案风险。



  杨鹏    18809110435

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刑事部负责人、专职律师

  李楠    18691100845

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供稿 | 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刑辩团队  李楠、杨鹏律师

编辑 | 刘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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