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职工在上班期间,上下班途中或因工作原因遭到第三人(单位之外的其他主体)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况,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能否既要求侵权人给予侵权损害赔偿又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损害赔偿(即是否获得“人损”与“工伤”双重赔偿)问题?今天我们根据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予以浅析,希望对有需求的人民有所帮助。
王某系某公司职工,2022年的某日在单位院落内工作期间被外来车辆倒车时卷入车底发生侵权事件,因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事故发生时张某也是在工作中,因此王某受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认定为工伤,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伤残七级。王某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获得部分医疗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期间王某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的规定将车主和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其承担工伤未报销的医疗费及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等诉请。
人民法院认为:在第三人侵权引起工伤事故的情形下,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职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赔偿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请求第三人赔偿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依据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支持了王某的诉请。
从根本上讲人的生命、健康不能用金钱衡量(即人的生命、健康无价)。人身损害赔偿也只是用财产赔偿的方式尽可能填补因侵权行为对受害人及其遗属造成的损失和生活困难,仅为恢复被侵权行为破坏的社会秩序和状态,并非意味着生命健康等人身权益的物质化。而且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弥补单方救济的不足,双重赔偿也有其存在的法理依据,两者并行不悖。为此,我国立法实践中也在结合实践逐渐调整,寻找一条最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司法道路。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2022.04.24 发布,2022.05.01 实施。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条文直接肯定了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竞合时可以依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进行主张,既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也能以普通受害人的身份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即双重赔偿,但具体哪些项目进行“双重”赔偿,法律规定并不明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2006〕行他字第12号,2006.12.28 发布,2006.12.28 实施,内容概述“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6.10 发布 2021.09.01 实施,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12.29 ,发布2018.12.29 实施。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12.29,发布 2018.12.29 实施。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4〕9号 2014.06.18 发布,2014.09.01 实施。第2条明确“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对此类案件的程序处理作出了规定。第8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款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款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7.《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最高人民法院2016.11.30发布2016.11.30 实施。其中第三条关于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第(二)款关于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的关系问题中的9项 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
第10项.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立法上明确了出现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竞合时,劳动者既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又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这也从立法精神上充分体现出人的生命、健康等人身权益与财产权益不同。
赵静媛
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
参与办理了多个涉众、具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现担任多家在本地区有重要影响的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在延安地区具有良好的口碑和声誉。
亢文斌
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金融部负责人
擅长领域:
代理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办理金融机构、公司非诉业务。长期担任延安市多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在金融借款纠纷领域有丰富经验和良好的口碑。
供稿 | 赵静媛、亢文斌
审核 | 杨 鹏
编辑 | 刘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