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与工伤竞合双重赔偿要点浅析

文摘   2024-08-20 11:14   陕西  




案例研究

通过前一篇文章《人身损害侵权与工伤赔偿竞合,劳动者能否获得双重赔偿》知悉,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竞合,劳动者依法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但劳动者一方在办理该类案件需要了解哪些重要事项?具体程序中需知晓哪些重要期限?下面我们予以浅析。



人身损害案件与工伤案件竞合,请求双重赔偿,二者有无先后顺序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4〕9号,2014.06.18发布,2014.09.01实施。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2022.04.24 发布,2022.05.01 实施。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以上两条内容对两种救济程序及途径如何进行,并无先后顺序要求,因此劳动者一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遵守诉讼时效制度的基础上决定如何启动维权程序。



人身损害侵权案件与工伤案件竞合,二者的赔偿项目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4〕9号 ,2014.06.18发布,2014.09.01 实施。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由前述法条内容可见,“医疗费用”在侵权和工伤竞合的模式下,不可获得双重赔偿。其余的赔偿项目,目前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兼得的情况,因此在赔偿项目上仅有医疗费实行损失“填平”原则,其他赔偿项目可以分别依据《民法典》或者《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主张(需注意的是:实践中,我国不同地区对于双赔的项目认定范围上存在一定的差异,需根据各地区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人身损害与工伤竞合,二者分别在维权的程序中,如何确定重要期限?下面我们结合相关规定予以浅析。

(一)在工伤赔偿案件中,劳动者一方应重视的七个期限问题。

1.“24小时视同工伤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2010.12.20发布,2011.01.01 实施。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本条是将“突发疾病”视同“工伤”,能够享受工伤待遇的特殊规定,应予以重视。

2. “单位30日内”“职工及近亲属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第二款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劳动能力初次鉴定”提出需要满足的条件。《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8.12.14发布,2018.12.14 实施。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里需要重视:虽然以上两个法条对于提出劳动能力鉴定时间无具体要求,但对于提出劳动能力的“情节”予以明确,需从专业角度确定“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停工留薪期满”等情节,切不可凭生活经验主观认定,否则可能给维权造成的障碍。

4.“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应在收到初次鉴定意见15日内提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5.“1年内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需明确本条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指已生效的结论,并不包括效力待定的结论。

6.“司法实践30日内申领工伤赔偿待遇”。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后多久可以领取伤残待遇,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司法事件中一般在收到“劳动等级鉴定结论”后30日可以领取伤残待遇和向单位主张相关待遇。建议及时申领工伤待遇,避免时间过长等不确定因素影响待遇实现的目的。

7.“1年的劳动仲裁申请期限,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不受1年期限的限制”。在前述任何一个阶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诉请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八十号,2007.12.29发布,2008.05.01实施。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四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者需了解的七个重要时效问题。

1、“民事诉讼时效为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20.05.28发布  2021.01.01 实施。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需明确下列民事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2、“诉前财产保全后30日内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09.01 发布,2024.01.01实施。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3.“收到一审判决书不服的15日内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收到一审裁定书不服的10日内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裁定书、判决书不服的6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十二项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第十三项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6.“裁定书、判决书不服的2年内申请检查监督”。《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07.26发布,2021.08.01实施。第二十条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但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限制。需了解依申请2年期限和依职权不受2年限制的规定的区别。

7.“对检查监督决定不服的1年内向上级检察院申请复查”。《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

以上便是带领大家了解“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竞合获得双重赔偿,作为劳动者(伤者)需要了解的几个事项,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该条表明法定的程序是保障法律结果的实现的基础和必备条件,因此本文着重浅析其在双重维权过程中的期限(重要情节)问题,望对其维权起到帮助作用。

 赵静媛

 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

参与办理了多个涉众、具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现担任多家在本地区有重要影响的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在延安地区具有良好的口碑和声誉。


供稿 | 赵静媛

审核 | 杨 鹏

编辑 | 刘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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