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纠纷中,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要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毋庸置疑的。那么,如果用人单位和已经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是否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劳动者老张,年满六十周岁以后,用人单位A公司的人事部通知老张办理退休离职手续。在办理手续的过程中,老张提出自己为公司服务了十余年,公司应当向自己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拒绝支付后,老张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项目。
经法院审理,A公司依法给老张缴纳了养老保险,不存在过错,其与老张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合法有效,无需向老张支付经济补偿金。
据此,我们得出结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可以依法享受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不需要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但是,实践中,还有大量的因为用人单位的过错,没有给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劳动者即使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依然没有办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司法实践中,是否支付,其实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是应当支付。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劳动者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劳动者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过错在用人单位,如未缴纳养老保险或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索引:(2022)鄂01民终6866号民事判决书
第二种观点则是不应当支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因此,因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应支付经济补偿。
笔者更认可第一种观点,因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等于必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因为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则用人单位明显存在过错。在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给予劳动者一定的赔偿是合法合理的。否则,有过错却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严重背离了立法本意。
综上,企业追求利益并无不当,但必须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同时,与劳动者建立合法、良好的劳动关系才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基石。
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
参与办理了多个涉众、具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业务范围涉及房地产建设工程、金融借贷、公司业务等领域,现为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被评选为延安首届优秀青年律师。
供稿 |马 慧
审核 |杨 鹏
编辑 |刘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