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多次早退1分钟被开除!用人单位此番操作是否合理合法?

政务   2025-01-05 14:39   天津  


员工因迟到

违反公司基本规章制度

公司有权进行处理

然而

仅因为多次早退1分钟

而直接收到“辞退函”

用人单位此番操作是否合理合法?



案 情 简 述


2022年2月21日,陈某至某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同时陈某于该日签字确认愿意遵守某科技公司下发的《员工手册》中公司制度,制度中载明“年度累计迟到、早退达6次及以上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经人力调查核实后,将给予开除处理”


2022年12月6日,某科技公司已通过邮件向陈某发送辞退函,写明“陈某未经公司审批同意,于9月3日早退11分钟、10月22日早退1分钟、10月27日早退1分钟、11月18日早退1分钟、11月22日早退1分钟、12月5日早退1分钟,累计6次,公司将依法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



经公司监控显示,上述时间陈某均在12点前1分钟左右离开工位等待电梯。陈某在庭审中提交了9月3日的请假审批截图,表明其提前通过正规流程完成了请假手续,9月3日不应被认定为“早退”,其认为某科技公司对“早退”缺乏明确认定标准,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陈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未支付的年休假工资等,该委裁决支持陈某的诉求。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


案 件 审 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解除劳动关系是较为严厉的处罚,认定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以此为由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除应审查制度的合法性之外,还应考量施行的合理性。


本案中,法院根据某科技公司提交的视频截图显示陈某确有在中午12点前1分钟左右离开工位的情形,但此时陈某均未离开公司,而是在电梯处等待,而公司也并未在此期间交办重要任务,离开行为对公司造成的影响较小,以陈某提前1分钟离开工位认定为“早退”明显欠缺合理性。



另外,按常理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工资的同时,应当按月审查员工的出勤情况,但此前某科技公司从未向陈某提及早退事宜,亦未提出整改或进行处罚,其仅在最后发出解除通知时一次性提出,行为明显不当。故某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依据亦不合理,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其应当向陈某支付赔偿金。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某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一审宣判后,某科技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有话说


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加强内部劳动管理、协调劳动关系的工具之一,在维护正常劳动生产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规章制度不能被无限放大乃至超越劳动过程和劳动管理的范畴,避免以“规范员工之名”行“滥用权力之实”。劳动关系的稳定关系着劳动者的生活安定与保障,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不同违纪情形设定合理必要的处罚措施。如若可以用诸如罚款、降低绩效、调薪、口头或书面批评等方式进行处罚,则不应直接采取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


本案中,陈某在距离中午12点下班前1分钟之际离开工作岗位等待电梯的行为,虽有不妥,但在公司员工手册未明确何种情形即视为早退的前提下,用人单位直接认定陈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依据不充分,提前1分钟下班视为离岗不符合一般社会认知,此外,用人单位没有采取提醒、警告等处罚措施对陈某行为进行纠正的情形下,用人单位直接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欠缺规章制度执行的合理性。


实践中,用人单位常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注重对规章制度制定的合法性及施行的合理性进行审查。鉴于行业性质、岗位职责等等差异性,企业规章制度也千差万别,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认定应一概遵循公序良俗、公平、处罚相当性等基本原则。




身在职场

公司的管理不能一味简单粗暴

失了人心

遇事多沟通

员工也应遵守纪律、恪守本职

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的双向奔赴


END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央视网

制作:陈美汐

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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