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谈生意撺酒局,出意外致伤残谁担责?

政务   2025-01-07 18:06   天津  

好友相聚、开怀畅饮

酒后下楼时

一人失足从楼梯上摔了下去

造成一级伤残

这责任该谁担?

(点击观看《都市报道60分》报道)

 案情概述


家住滨海新区的于先生和刘先生是多年好友,得知刘先生想要开展业务,于先生就攒了个酒局,拉上另外两位好友王先生和陈先生一起喝酒聊业务。
因为太高兴,大家都喝醉了。下楼时王先生踩空摔了下去,颅脑损伤遗留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经鉴定为一级伤残
事后王先生的家属找到了参加酒局的其他三人及饭店负责人讨要说法,可几方迟迟商量不出赔偿结果,王先生的家属遂将几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共计250多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对于饮酒之后自身安全没有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应承担60%的责任;于某作为此次酒局的召集者,应承担20%的责任;剩余的20%由刘某、陈某及饭店承担。面对一审判决结果,于某、刘某、陈某及饭店负责人都觉得赔偿金额太高,上诉至天津三中院。

在法庭上,几个人都表示自己并没有错,不应该承担责任。
于某
我们聚会的过程中并没有劝酒行为,而且王某也没有醉酒,这件事本身就是意外事件,要求我们承担责任实在不合理。
陈某
从完整的视频上可以看到,他们三个人摔下去之后,我才出现在楼梯口,王某摔下去跟我没关系。
饭店负责人
饭店在楼梯上设置了安全警示标识及台阶提示灯,在王某他们喝酒后,服务员也曾提过他们要注意安全,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该承担责任。
一般的同饮者侵权案例均是情谊饮酒行为,但本案的酒局组成出于商业目的,且侵权结果比较严重,王某自事发后一直处于深度昏迷的一级伤残状态,家属为了救治他付出了高额的医疗费用,其他的共饮者对此也表示惋惜。鉴于以上考虑及一审已经判处的结果,天津三中院合议庭经研究认为,本案不宜径直作出判决。
经过调解工作,最终几人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方案:于某作为涉案酒局的组织者和召集者,应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21万元;刘某出于商业目的要求于某组织涉案酒局,承担赔偿责任10.2万元;共同饮酒的陈某没有明显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5.8万元;对于饭店而言,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虽有过失,但尽到了最基本的提示和照顾义务,承担赔偿责任5.8万元

小酌怡情,痛饮伤身。饮酒者应当对自身生命安全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同时应当对其他同饮者负有善意提醒、劝诫、照顾和帮助等安全注意义务。切莫因一时贪杯,造成类似不幸!

END

来源:天津电视台 | 制作:朱明岩

天津高法
信息发布,民意沟通。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