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就医】清丰县妇幼保健院积极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减轻群众就医负担

文摘   2024-11-08 15:44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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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诊疗效率和医疗资源共享利用率,着力解决区域内医疗机构之间不必要的重复医学检查检验问题,有效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费用负担,清丰县妇幼保健院积极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让群众就医省时又省钱。

什么是检查结果互认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是指在统一技术标准、质控标准的前提下,让不同医疗机构之间检查检验结果实现互认。医疗机构之间属于互认项目的30日以内的检验检查结果(包括报告和影像资料)互相认可。简单地说,在特定范围与时限内,A医院的检验检查结果B医院也可以使用
互认范围
  1、全省同级医疗机构间,属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
  2、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对上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检验结果,属互认项目的,原则上应予认可。
  3、全省各医联体成员单位间和有对口支援关系的医疗机构间,属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
互认规则
  1、原则上,医师在接诊时应对患者近期(检验一般为 1 个月内,检查一般为 3 个月内)在具备互认资格的医疗机构所做的检验结果进行参考。
  2、对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的、规范完整的检验结果,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遵照互认项目和适用范围予以认可,并在病历中引用被认可的结果,不再进行重复检验。
  3、在诊疗过程中,医师根据疾病变化发展的可能,仔细分析患者的检验结果是否满足患者诊疗需要后,判断是否认可外院的检验结果。
互认方式
  1、医疗机构门急诊和住院部医师在接诊时,要主动询问患者是否携带外院或本院近期既有检查检验结果,对符合互认要求的,应予以互认,并在门急诊和住院电子病历中进行记录、引用。
  2、尚未启用电子病历系统的,须在纸质病历中予以记录、引用,并做好登记备查,便于统计核查。
  3、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与患者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防范由此产生医疗投诉或纠纷。
检查检验结果可不予互认的10种情形

1、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难以反映病人当前实际病情或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2、因时效问题,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

3、检查检验结果与疾病发展关联程度高、变化幅度大的项目;

4、检查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

5、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检验的;

6、重新复查检查检验项目对治疗措施选择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7、因疾病转归需连续对比观察的;

8、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的;

9、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所需的;

10、其他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监督与投诉
  1、医院将严格按照检验结果互认的相关规定执行,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2、如您对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有任何疑问或建议,欢迎拨打医院投诉电话:0393-7238052 0393-7238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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