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农资经销处销售不合格化肥被处罚

文摘   2024-11-14 22:53   北京  

化肥在现代农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合理施肥可以为作物提供充足的营养,提高作物的免疫力,减少病虫害的发生。如果肥料的总养分达不到包装的标识含量值,将导致植物生长不良,影响作物产量和品质。如果氯离子含量超标还会对作物幼苗、忌氯作物造成影响,甚至对环境造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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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7日,山东省龙口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抽检报告,显示龙口市某农资经销处销售的元泰丰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肥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经执法人员立案调查,当事人存在销售质量不合格化肥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化肥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龙口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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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当事人销售的复混化肥有机质含量<25%,氯离子含量>3%,根据GB/T 18877-2020《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标准,复混化肥有机质含量应≥25%,氯离子含量≤3%,当事人销售的化肥产品不符合以上标准要求。合格的复混化肥应满足以下要求:
总氮(N)含量%≥12.0~1.5(GB/T 17767.1-2008)
有效磷(PO)含量%≥8.0~1.5(GB/T 8573-2017)
氧化钾(KO)含量%≥5.0~1.5(GB/T 17767.3-2020)
总养分(N+PO+KO)含量%≥25.0(GB/T 18877-2020)
氯离子含量%≤3.0(GB/T 18877-2020)
机质含量应≥25.0%(GB/T 1887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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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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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姜增昀 张力文
编辑:陈然‍‍
审核:翟怡婷‍‍‍‍
监制:郑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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