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考试拍了拍你,并对你说考试过过过!

学术   2024-12-26 16:07   上海  


排版:季晓芙

编辑:索子菲

责编:马丁


冬意愈浓,

期末将近,

同学们是否蓄势待发?

“车无辕而不行,人无信而不立

为树立优良学风,

营造诚信氛围,

华小工向各位同学发出

“诚信考试,杜绝作弊”的倡议,

让我们以诚实之心面对挑战,

展现Ecuplers的真实学识!



请阅读以下关于考试违纪作弊相关规定

划出哪些事不能做,

牢记于心!

《华东政法大学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华政办〔2022〕142号)


       第二十六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

     第二十八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按规定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六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华东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华政办〔2017〕288号)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考试考场纪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考试、考查中作弊的,给予记过处分;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华政办〔2017〕313号)


第五章 考场纪律(摘录)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监考人员应给予口头警告并纠正:

    (一)未按考场规则或监考人员要求就座者;

    (二)至发试卷时仍未按监考人员要求将书包、复习资料、手机等携带物品放在指定位置者;

    (三)未交卷随意离开座位起立或走动者;

    (四)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拿用他人的文具或计算器者;

    (五)考试中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六)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构成违反考场纪律:

    (一)违反上一条任何一项,且拒不改正或重犯者;

    (二)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者;

    (三)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笔记、考试材料或使用非允许的资料者;

    (四)擅自将试卷带离考场者;

    (五)其他影响考试正常进行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构成作弊:

    (一)闭卷考试中以任何形式持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信息(不论是否翻阅、偷听);

    (二)考试过程中以任何形式传接或告知与考试课程相关的内容,或窥视他人试卷、草稿纸,或为他人提供窥视条件;

    (三)开考后仍将各类通讯设备、智能穿戴设备等放在身上、身边者(不论是否内含与考试相关内容);

    (四)同场考试中有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且受到监考人员二次口头警告者;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构成严重作弊:

    (一)由他人代考、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二)组织作弊者;

    (三)使用通讯设备或智能穿戴设备或其它器材实施作弊者;

    (四)窃取考试试题者;

   第三十五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相关考生构成考试作弊: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或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者;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者;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违反考场纪律、作弊或严重作弊行为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必修课程可补考、重修或重选,选修课程可重修或重选。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考试违纪处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夹带资料作弊


小云在松江校区明法楼东楼举行的《刑法学分论》课程期末考试中,夹带与考试相关的资料纸条,被监考老师发现。根据《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华政办2017313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小云的行为被认定构成作弊,学校给予小云记过处分。


案例二:通讯设备作弊


小吴在松江校区明法楼东楼举行的《行政法学》课程期未考试中携带手机,在考试中闹钟响起,被监考老师发现。根据《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华政办2017313号)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小吴的行为被认定构成作弊,学校给予小吴记过处分。


案例三:通讯设备作弊


小乔在松江校区明法楼教室举行的《民事诉讼法》课程期末考试中,携带智能穿戴设备,并通过设备查看经电子邮箱预先储存的信息,被监考老师发现。根据《华东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华政办〔2017〕288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小乔的行为被认定构成严重作弊,学校给予小乔留校察看处分。


案例四:传接物品、窥视他人作弊


小勇在《高等数学》课程补考考试中,将自己的草稿纸传递给同班小强,小强在捡拾小勇掉到地板上草稿纸的时候,被监考老师发现。传递考试资料,两人的行为均被认定构成作弊,学校给予小勇、小强记过处分。


案例五:如厕作弊


小郭在《财务管理》课程补考考试中,借如厕之机向其他考生索取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草稿纸,并带入考场,被监考老师发现。小郭的行为被认定构成作弊。根据《华东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华政办2017288号)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给予记过处分处理。学校给予小郭记过处分。


案例六:违反考场纪律


小刘在松江校区明法楼东楼举行的《宪法学》课程期末考试结束后,擅自将试卷带离考场。根据我校《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华政办2017313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华东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华政办2017288号)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小刘的行为被认定构成违反考场纪律。学校给予小刘警告处分。


案例七:替考作弊


小陈在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面向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统一文化考试中,代替上海市商业学校考生参加语文、数学科目考试,被监考老师发现。经调查取证,上海教育考试院认定小陈的替考事实,并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将小陈替考情况向我校通报。因其作弊情节严重,学校给予小陈开除学籍处分决定。


最后,华小工给大家三点考试建议

01



勤奋努力,认真备考

“立身以立学为先,立学以读书为本”,请同学们合理安排复习时间,科学制定复习计划,及时查漏补缺;构建合理知识体系,提高复习效率,凭借自身硬实力斩获优异成绩。

02



劳逸结合,自信迎考

“行者常至,为者常成”,请同学们以平和自信的心态对待考试,沉着冷静备考;保持健康生活作息,关注自身情绪变化,及时排解调节压力,以积极进取的精神面貌迎接考试。

03



遵守考纪,诚信赴考

“信者,行之基也”,请同学们仔细阅读并严格遵守考试规定,端正考试态度,配合监考老师指示,自觉做到诚信考试;相互监督,坚决抵制一切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共同维护公正文明的考试风气!


预祝大家期末考试都能取得好成绩!



素材源自学生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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