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沁阳市人民法院王曲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原告董某与被告李某、牛某均系沁阳市某小学三年级学生。2024年1月,三人在课间玩耍过程中,被告牛某从后方搂住被告李某后撞向原告董某,导致原告左上1、右上1、右上2牙齿掉落。后原告被送往医院就医,经诊断,原告三颗牙齿自牙根被撞脱落,不能修复,需要种植。因原告未满十八周岁不能种植,现只能安装活动隐形义齿维持日常生活。事发后,派出所和学校多次组织调解,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将其他两名学生及其法定代理人、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承担原告本次修补牙齿的费用。
王曲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了解到三名学生关系较好,经常在一起玩耍,三家亦是同村村民,为彻底化解矛盾,消除学生及家长之间的隔阂,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各方到现场进行调解。经过多次沟通,双方家长对责任划分依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承办法官遂结合调解情况改变调解方式,通过“背对背”调解,从依法维护未成年身心健康角度出发,结合类案向各方当事人耐心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及侵权责任划分依据。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疏导,各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李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赔偿原告董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00元;被告牛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除已垫付的1700元医疗费外,再赔偿原告董某700元。至此,双方握手言和,该案圆满化解。
法官在此提醒,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活泼好动是其天性,对于何为危险行为、实施危险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缺乏认识。因此,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的日常行为应予以明确指引,并理性对待、冷静处理,积极引导孩子以正确的处理方式解决问题。家长和学校要高度重视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积极履行保护、管理责任,正确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有效避免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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