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窃取自己账户内的他人财产,该当何罪?

政务   2024-10-30 10:34   河南  

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账户供他人使用,转头却又偷偷转走账户里的货币,自作聪明钻空子,却不想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请看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盗窃虚拟货币案件。

基本案情

被害人王某杰与杨某杰相互认识。2023年7月份左右,王某杰通过杨某杰等人先后找到被告人孙某栋、王某波、刘某县,让三被告人各自以自己的身份信息、手机号注册欧易账户,并将欧易账户及注册使用的手机卡交给王某杰、杨某杰使用。王某杰以216000元的价格购买30737个USDT币,并由杨某杰向孙某栋、王某波、刘某县的欧易账户分别转入10000余个USDT币。

2023年9月18日,被告人孙某栋、王某波、刘某县经预谋后共同补办注册欧易账户的手机卡,并将欧易账户找回。之后,三被告人将各自欧易账户内的USDT币盗走。经侦查机关统计,三被告人共计盗走30041.84个USDT币,价值人民币211114.86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栋、王某波、刘某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栋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波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县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违法所得依法继续追缴。

法官说法

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包括虚拟货币在内的虚拟财产具有管理可能性、转移可能性、经济价值性,具备我国刑法上财物概念的特征。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利欲熏心,盗取不义之财,否则将会把自己推入犯罪的深渊。




扫码关注沁阳法院微信公众号


沁阳法院
宣传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