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天江:秦“计时”考

学术   2024-09-22 21:20   湖北  



“事务与秦汉王朝统治”专辑



按语:秦汉时期是中国帝制时代的初创期这一时期的诸多论断也为研究后续朝代的学者所承袭。20世纪初以降持续不断的资料发现,在传世文献之外,为更加贴近当时来认识秦汉创造了更多的可能。将可能变为现实,除了资料,还少不了对既有研究,包括思路的反思与拓展。政治史与制度史之外思考王朝统治还有无新的可能方式?事务能否成为研究的对象?先秦秦汉公号即将推出的系列文章更多体现了青年学者们的新探索,期待得到前辈、同道的支持与指教!



秦“计时”考


曹天江


出土简牍所见秦律令中,出现了“计时”一词,列下:


1.县上食者籍及它费大(太)仓,与计偕。都官以计时雠食者籍。37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


2.咸阳及郡都县恒以计时上不仁邑里及官者数狱属所执法。27/1973

《岳麓秦简(肆)》


3.为吏而置吏于县及都官,其身有辠耐以上及使218/1352故徼外不来复令而臣逋(?)者,其所置者皆免之。非计时殹(也),须已计而言免之。219/0991

《岳麓秦简(肆)》


4.·郡岁以计时□□[1]狱计,独写其狱不当律令献(谳)者计籍,即臧(藏),181/1101以案来年计,其别论它县官者尽校之。——[2]182/2064-1

《岳麓秦简(柒)》


简1要求诸县在上呈计文书的同时(“与计偕”)也上呈食者籍类文书到太仓,都官在“计时”对它们展开校雠。简2要求咸阳与郡都县在“计时”向狱属所执法上呈邑、里、官不详之人的人数和案件记录;简3出自《置吏律》,谓为县与都官置吏者本身如犯下当判耐刑以上的罪行或出使故徼外而不“复命”、“臣逋”(?)的话,他所安排的官吏也要被罢免,其时如果不是“计时”,要等到“已计”再上言罢免。简4谓郡每年在“计时”处理狱计文书。

此外,值得注意的还有“至计”一语:


5.至计而上廥籍内史。175                    

《秦律十八种·效律》


6.·制诏御史:闻狱多留或至数岁不决,令无辠者久系而有辠者久留,甚不善。其举留狱上059/2215之└。御史请:至计,令执法上㝡(最)者,各牒书上其余狱不决者,一牒署不决岁月日及系者人数,为060/0968㝡(最),偕上御史,御史奏之,其执法不将计而郡守丞将计者,亦上之。制曰:可。   ·卅六061/0964                               

《岳麓秦简(伍)》


文书律令中的“计”,一般理解为官府每年定期进行的会计报告事务,包括辖域内的人口、金钱、粮谷等数据,都需以文书形式呈供上级校验。准此,“计时”就是“会计报告之时”,“至计”就是“到会计报告(之时)”之意。但是“计时”之“时”,究竟指向何时,能否确认?以往诸家对此问题并无深考,其实“计时”概念的存在,暗示每年有一段固定的应对年终统计的时间,从而也暗示国家定期检验域内资源成为规范化的事务工作,甚至成为不言自明的观念,对我们认识古代国家的统治与建设有重要意义。


为阐明这一问题,应先区分“自然年度”和“财政年度”两个概念。从自然年度而言,过去一般认为秦统一之前以正月为岁首、统一之后改为十月,近来则有学者主张秦统一前后历法皆以十月为岁首,且统一之后将其他六国不以十月为岁首的也一致改为十月,其说更具说服力。[3]从财政年度而言,睡虎地秦简发现后,多数学者已阐明或默认,从战国到统一秦都实行“计断九月”的方针,[4]也就是说,官府的年度统计报告以每年十月初至九月底为一周期;张荣强还进一步强调,这一时间节点与自然年度的岁首无关,而是取决于中国北方地区粟米成熟时间。[5]前人研究成果丰硕,在许多方面奠定了今日有关秦汉时代统计年度的认识,但考虑两种时间周期的不同,推究上计过程的细节,仍存至少两点未安之处:


(1)每年的会计报告是否在本财政年度之末实时上呈?张荣强认为,因为目前所见的资料中存在不少早于九月提交计簿的例子,故秦至汉初实际是“翌年上计”;[6]对其论据,周海锋认为秦代会将九月需要统计的数目移至下一年。[7]张氏的看法后来也倾向“本年上计”有所转变。[8]


(2)既然自然年度和财政年度并不重合,那么多数学者笼统认为国君在“岁终”受计(即接收与审核计书),当理解为何时?对此,一般仍判断为十二月。[9]但这样的论述实际仍受自然年度界限的束缚,且结论与较新的秦历法研究成果有所龃龉。


这些问题,其实涉及了各项事务处理时间的内部关系。需指出的是,在讨论财政年度时,还应注意到每一层级官府的文书提交与审核之间都存在的时间差,区分账面上的“计断期限”与现实中的多种“文书提交期限”的概念;也正是它们之间的时间差,使实际行政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时间上的冲突,而这些冲突的调适过程足以成为我们认识当时上计事务的一条重要线索。


这些多样化的“文书提交期限”,可以在以下诸简中见到:


7.官作居赀赎责而远其计所官者,尽八月各以其作日及衣数告其计所官,毋过九月而觱(毕)到139其官;官相紤(近)者,尽九月而告其计所官,计之其作年。140                            

《秦律十八种·司空律》


8.官相输者,以书告其出计之年,受者以入计之。八月、九月中其有输,计其输所远近,不能逮其输所之计,70□□□□□□□【移】计其后年。计毋相缪。工献输官者,皆深以其年计之。71  金布律

《秦律十八种·金布律》


9.稻后禾孰(熟),计稻后年。已获上数,别粲、穤(糯)秙(黏)稻。别粲、穤(糯)之襄(酿),岁异积之,勿增积。以给客,到十月牒书数,上内【史】。 仓36                             

 《秦律十八种·仓律》


10. 县、都官以七月粪公器不可缮者,有久识者靡彻之。其金及铁器入以为铜。都官输大内,【大】内受买(卖)86之,尽七月而觱(毕)。都官远大内者输县,县受买(卖)之。87                 

《秦律十八种·金布律》


11.都官岁上出器求补者数,上会九月内史。  【内史】杂187

《秦律十八种·内史杂》


12.田为湗〈澍〉,及诱(秀)粟,辄以书言湗〈澍〉稼、诱(秀)粟及貇(垦)田畼毋(无)稼者顷数。稼已生后而雨,亦辄言雨少多、所1利顷数。早〈旱〉及暴风雨、水潦、螽䖵、群它物伤稼者,亦辄言其顷数。近县令轻足行其数,远2县令邮行之,尽八月□□之。  田律3

《秦律十八种·田律》


简7、8所述都是县下诸官年底工作。前者谓居赀赎责者在外劳作,其现居地要将他们的劳作日数和衣物数量告诉“计所官”,距离远的,在八月结束后发文、九月底之前送达;距离近的,则在九月结束后完成。后者谓诸官间的物资输送,要严格记录物资出入的年度,如果八、九月的输送赶不及本年度统计,(中间不详)移入下一年的统计记录。


简9、10、11所述则是县、都官将统计文书上呈到中央机构——内史或大内的过程。简9要求各县于十月将谷物数目上呈内史,从文意来看,送达内史的时间当在十月以后。简10要求县、都官在每年七月处理无法再修缮的公器,输送到大内或县,后二者要在七月之内接收并卖完它们。简11可以与简10联系看待,谓都官(处理完无法修补的器物后,)将需要修缮的器物相关文书上报内史,期限在每年九月。


简12与前数简不同,它要求县内如有庄稼受水旱虫灾,须立刻上报(“辄言”),但最后提到“尽八月□□之”,主语不详,可能是县,也可能是郡或内史,要在每年八月底对这些情况进行统一整理。


综观以上诸简可知:


(1)在秦统一之前,各级官府都采取“本年统计”而非“翌年统计”的做法,即在一财政年度之末,完成该年度的统计。尽管有时因距离遥远而无法赶上提交期限、导致相关数据被移至下一年,但这并不普遍,应视为一种权宜的办法。


不过,本年统计也会带来一些问题:因为层层上交、审核、追加数据都会耗费一定时间,为了赶上中央的审计期限,文书提交期限往往早于账面上的计断期限,如果没有特殊理由将事项后移,那么最后一段时间的数据是需要提前“预估”的。这一做法可以从统一后的一份里耶秦简文书中窥知:


13.□年八月丙戌朔甲寅,仓守妃敢言之:乃八月庚子言:疏书卅一年真见Ⅰ禾稼牍北(背)上。·今复益出不定,更疏书牍北(背)上,谒除庚子书。敢Ⅱ【言】之。ⅢA

〼□卅一年真见Ⅰ
〼禾稼千六百五十六石八斗少□Ⅱ
〼甲寅□下七□□□□□。    感手。ⅢB


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八月庚子日(十五日),迁陵县仓官向县廷提交了本年度真见禾稼数目,但之后又有出禾,因此于甲寅日(二十九日)再度提交该年的统计。因为诸官是行政机构的最下层,他们会最早开始准备年度统计工作,甚至会在实际的计断时间之前,就先预估出今年的数据并上交,如果后来数据发生变化,再追加文书修改。这说明直到秦统一之后,县下诸官也会在八月进行同年的数据统计,而非翌年上计。


(2)考虑上引诸简的文书提交期限,皆未超过十月。睡虎地秦简中的内史已经是文书提交的终端,它将代表朝廷或国君审验文书、给予反馈,那么朝廷受计的最后期限可能就是十月。十月这一断限,也可以找到古典文献的佐证,《周礼·秋官司寇·小司寇》:


孟冬,祀司民,献民数于王,王拜受之,以图国用而进退之。[10]


《周礼·秋官司寇·司民》:


司民,掌登万物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辨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11]


是谓在每年的“孟冬”即十月,官吏要将“民数”(百姓的户口资料)上献国君。然而,学者很少注意到此条,却多引用《周礼·天官·大宰》“岁终,则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会,听其致事,而诏王废置”与《小宰》“岁终,则令群吏致事”等文,来说明战国时代的受计时间。[12]不过,后者所言与官吏考课的关系更为密切,从《周礼》语境看来,官吏考课与民数汇报尽管有所联系,但恐怕并非同一回事。


这样的期限规定,与过去认为的十二月颇有距离。考察学者引以为据的《商君书·禁使》,其原句是:


夫吏专制决事于千里之外,十二月而计书以定,事以一岁别计,[13]而主以一听,见所疑焉,不可蔽,员不足。


《禁使》之文,阐述人君驾驭官吏以控制全国的道理。此段谈及官吏在外,一年仅上交一次计书,国君仅凭“一听”,很难完全把握地方统治的实情。这里的“十二月”,恐怕并不是历法中的十二月、即腊月(December),[14]而是“十二个月”(twelve months),以表示官吏在外之久,长达十二个月才递交一次计书。后文又说“一岁”,看似重复,其实是进一步批评一年仅一次上计易使国君受到蒙蔽,兼具文学上的强调之意。从语法来看,亦可如此理解:“以”字表示凭借的基准,计书确定的基准乃是十二个月。


上引诸简所体现的都是下级机构的“文书提交期限”,而非上级机构处理这些文书的时间;后者应当更晚,但具体日期难以详知。虽然“计之其作年”与“移计其后年”表示当时定有明确的财政年度,“岁上”、“岁异积之”等语,也表明年度是一个重要的统计周期,但诸简所示,中央机构接收各类文书的时间并无统一的标准。这就需要引入下一个要点。


(3)在简9、10、11、12所示事项上,文书提交期限不一,表明它们的提交应是分别、各自进行,不属于同一批次;内史、大内等机构接收、处理这些文书的时间各不相同,其审查手续可能也是分开、各自进行。由此,可以想知当时从都官、县到内史的道路上,一批又一批担负不同任务的官吏络绎不绝的景况。


进言之,过去学者针对上计时间问题产生的诸多争论,往往根源于一个默认的前提:即认定战国至秦代官府上计,一年仅有一批,而“计断九月”的方针应适用于这一批队伍中所有待提交的文书。从这个前提出发,就不得不将简牍与文献所见的各种各样的时间段都努力弥缝起来。若摆脱这一前提,再来观察简牍所呈现的官府工作景象,就会有完全不同的认识。


秦王朝统一全国之后,从诸官到县廷一级,文书提交也仍然以八九月为主,如前引简7条文,亦见于统一后的《岳麓秦简(肆)》简265/1240、266/1362,内容没有变化。县廷收集了这些信息、制作出统计文书后,还需赶在一定期限之前将它们提交到郡或执法,郡或执法再提交到朝廷。但这一过程的文书提交方式与期限则发生了一些微妙的变化,在笔者曾讨论过的《岳麓秦简(肆)》“县官上计执法”令文[15]中,就有如下语句:


14.〼官。恒令令史、官吏各一人,上攻(功)劳、吏员,会八月五日;上计㝡(最)、志、郡〈群〉课、徒隶员簿,会十月望。同期350/2148


虽然还有许多费解之处,但简文划线部分的意思可以考知,它要求县向执法上呈计㝡、志、群课、徒隶员簿,截止期限在十月十五日。执法与郡不同,不过也处于县与朝廷中间的一级;里耶秦简中见有秦迁陵县向洞庭郡上呈计、课等文书的实例,他们大体都遵循这一期限。


秦统一之前设郡较少,都官或县往往可以直接提交文书到内史,因为疆土尚小,统计事务不会非常繁杂。但统一之后,随着郡县制度的巩固,文书提交逐渐确定为“县→郡”及“郡→朝廷”的二级制,上交层级的增加会拉长事务处理的时间。对此,只有两种办法:或者将最下层开始统计的时间定得更早,或者将其后的截止期限定得更晚。从目前有限的史料来看,秦朝很可能采取了后一种办法:他们并未修改县下诸官统计时间的规定,反而在简14中,要求县在十月十五日提交计㝡到执法,这已经越过了历法上的岁首,可想而知,执法整理、再提交统计文书到朝廷的时间只会更晚。这又进一步佐证了上计事务自有其周期,并不会特意配合自然年度的终始日期。


“计㝡、志、群课、徒隶员簿”等文书的提交,都规定在同一截止日期,[16]这是一个重大的变化。如睡虎地秦简(前引简7—12)那般时限多样的条文,在岳麓秦简和里耶秦简中颇为减少,缘由即在于此。里耶秦简所见“计录”(8-480、8-481、8-488、8-493),是迁陵县列曹校对各种“计”的清单,[17]这许多“计”类文书应都在某一段固定时间内审核、提交,不再需要专门规定。其中也包括了仓曹的“禾稼计”,及各曹的“器计”,相比简9、简11分别要求将某些禾稼、某些器物的统计文书在特定期限内上交至内史,就大大地简化了文书递交的程序。而简14将“计㝡、志、群课、徒隶员簿”全部列在一起,要求都于十月十五日之前提交,更明确了时限的统一,使整个过程愈加简洁。虽然它们的提交仍然是分批次进行,但其批次无疑比睡虎地秦简的时代大为减少。


回到简1—6的规定,可知“计时”在秦统一前后,是律令中一个通用的时间基准。因为财政年度基本固定,以“计”类文书为主的多种报告文书的上交期限都逐渐向它靠拢,“计时”在时人心中也就有了稳定的指向。秦统一后,从八、九月开始,最基层的诸官便需开始准备统计工作,到十月前后,遵从截止期限(很可能是十月十五日),由县廷上交至执法,在更晚的期限之前,执法会整理本辖域的统计文书上交至朝廷。


“计时”是一个复数的概念,针对不同官吏、不同事务,它的内涵与边界都会发生变动,今日的我们虽然难以完全明了,但当时娴熟吏事的官吏一定都默识于心。有了这个基准,当国家需要增加新的考察内容时,也就更倾向于将考察时间都规定在“计时”,简1—6即是如此,不同机构、级别的官吏可以按自己的工作实情来理解“计时”所覆盖的时间段,这体现了律令制定中实用主义的一面。再则,“食者籍”、“不认邑里及官者数”等内容原本与年度会计报告(“计”)不相关,但它们都在“计时”整合起来,这也会反过来影响我们对年度统计事务本身的理解,使“上计”一词所涵盖的内容愈加庞杂。簿书项目的归并、提交批次的整合、提交期限的靠拢,应都源于实际的工作过程中不断累积起来的行政经验。


综上,在战国至秦代的国家转型与管理过程中,“计时”的理念发挥了重要作用。绵延于财政年度之末的“计时”时段的划定,使此前多样复杂的文书提交期限渐渐往“计时”靠拢、直至统一,官吏们的实际工作围绕“计时”有条不紊地、分层级地安排下来,从此不断“增生”出来的新要求都可以“附着”其上。前引简1—6皆属此类,广义上说,“与计偕”一类规定也是如此。可以认为,“计时”在律令与实践中的应用,是国家统治的一种自我进化。


附记:本文原名《計時》,日文,宮宅潔译,载宮宅潔编《嶽麓書院所蔵簡〈秦律令(壹)〉訳注》,东京:汲古书院,2023年,第405—417页。草成过程中,蒙宮宅潔、土口史記、侯旭东、章潇逸、冉艳红等多位师友惠赐宝贵意见,谨此致谢!2024年5月17日订补。


[1] 整理者认为这两个字可能是“校县”(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柒)》,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21年,第172页)。

[2] 该简末端划有一条长直线,或是某种层次符。

[3] 李忠林:《秦至汉初(前246至前104)历法研究——以出土历简为中心》,《中国史研究》2012年第2期,第45页。

[4] 鎌田重雄:《秦漢政治制度の研究》,1943年初出,东京:日本学术振兴会,1962年,第377页;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1961年初出,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259页;葛剑雄:《秦汉的上计和上计吏》,《中华文史论丛》1982年第2期,第181页;高敏:《秦汉上计制度述论》,1986年初出,收入所著《秦汉史探讨》,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180页。

[5] 张荣强:《从“计断九月”到“岁终为断”——汉唐间财政年度的演变》,2005年初出,收入所著《汉唐籍帐制度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189—198页;且张氏称,此论述得到了池田温说法的启发,详见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1979年初出,龚泽铣译,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33页。按,将岁首时间与计断期限联系起来,主要是据东汉卢植注“计断九月,因秦以十月为正故”,张荣强已辨其谬;还需指出,秦及西汉时代,元旦的朝会典仪尚不完备,上计吏没有参与元会、面见皇帝的义务,到东汉光武帝时确立正月旦元会仪,才要求上计吏必须参加相应的礼仪活动(亦参侯旭东:《丞相、皇帝与郡国计吏:两汉上计制度变迁探微》,2014年初出,收入所著《汉家的日常》,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22年,第314—345页),因此,卢植的说法可能是受到了东汉时人观念的影响。

[6] 张荣强:《从“计断九月”到“岁终为断”——汉唐间财政年度的演变》,《汉唐籍帐制度研究》,第197页。

[7] 周海锋:《秦官吏法研究》,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2021年,第73—75页。

[8] 张荣强:《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木牍〉所见财政年度》,《文物》2022年第12期,第75—76页及第79页注1。

[9] 张荣强:《从“计断九月”到“岁终为断”——汉唐间财政年度的演变》,《汉唐籍帐制度研究》,第193—194页。

[10] 《周礼注疏》卷三五《秋官司寇·小司寇》,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清嘉庆刊本),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1888页。

[11] 《周礼注疏》卷三五《秋官司寇·司民》,第1897页。

[12] 《周礼注疏》卷二《天官冢宰·大宰》,第1400页;卷三《天官冢宰·小宰》,第1409页。郑玄注《小宰》该条云:“使赍岁尽文书来至,若今上计。”此说影响较大,甚至框定了后来人对战国国君受计状况的认识。然而,如前所述,郑玄此注也与东汉时人将上计与岁首联系起来的思维定式相关,不见得能代表战国时的历史真实。

[13] 此句又作“十二月而计书以定事,以一岁别计”。

[14] 《商君书》诸校释本,多视此句“十二月”为年终腊月,如高亨:《商君书注译》,1974年初出,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87页;好並隆司:《商君書研究》,广岛:溪水社,1992年,第522页;张觉:《商君书校疏》,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第270页;贝远辰:《新译商君书》,台北:三民书局,2013年,第214页;不暇赘举。戴文达与尤锐所译的《商君书》英文版则译此为the twelfth month,见The Book of Lord Shang: A Classic of the Chinese School of Law, translated by J. J. L. Duyvendak(戴文达), Arthur Probsthain, 1928, p.320,及The Book of Lord Shang: Apologetics of State Power in Early China, edited and translated by Yuri Pines(尤锐),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2017, p. 327.不论如何,这个“十二月”的解释问题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15] 曹天江:《〈岳麓书院藏秦简(肆)〉“县官上计执法”令文考释——兼论汉以前的“上计制度”》,《出土文献》2022年第3期,第91—107页。

[16] 划线句后的“同期”,即是“同一期限”之意,不过后文接续情况不明,具体如何阐释尚难断定。

[17] 关于这些“计录”的整理与研究,可参曹天江《秦迁陵县的物资出入与计校——以三辨券为线索》,《简帛》第20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20年,第208—2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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