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博 | 菲律宾群岛海道法对地区航行权利的影响

时事   2024-11-11 16:39   北京  
作者:刘晓博 国观智库海洋研究中心主任

2024年11月9日,菲律宾总统小马科斯签署法令正式颁布了菲律宾《海域法》和《群岛海道法》。各方聚焦关注菲律宾《海域法》严重侵犯了中国的领土主权,而《群岛海道法》则是对全球各国在西太平洋地区的航行权利产生了极大的损害。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国划定的群岛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群岛国可以在群岛水域内指定海道及其上方的空中航线,以便外国船舶或飞机行使群岛海道通行权,即可以正常方式行使航行和飞越权。

菲律宾是全球仅次于印度尼西亚的第二大群岛国,在1961年宣布了群岛国的法律地位,并在之后划设了群岛基点和群岛基线,但是一直未宣布群岛海道。此次颁布的《群岛海道法》宣布建立了群岛海道通过制度,划设了三条穿越菲律宾群岛水域的群岛海道。第一条:菲律宾海-巴林塘海峡-南海;第二条:苏拉威西海-西布图海峡-苏禄海-库约东水道-民都洛海峡-南海;第三条:苏拉威西海-巴西兰海峡-苏禄海-纳苏巴塔海峡-巴拉巴克海峡-南海。

菲律宾群岛水域内划定的群岛海道示意图。红色航道为《群岛海道法》划定的三条群岛海道,绿色航道为未划入群岛海道的其它的海峡水道。(作者标绘)

对于群岛海道之外的菲律宾群岛水域,《群岛海道法》规定了外国船舶可行驶无害通过权。但是与群岛海道通过权相比,无害通过权是一种受到更多限制的航行权。群岛海道通过权可以适用于外国船舶和飞机;行使群岛海道通过权的外国船舶和飞机可以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过境的目的,行使正常方式的航行和飞越的权利;群岛国不应妨碍群岛海道通行,并应将其所知的海峡内或海峡上空对航行或飞越有危险的任何情况妥为公布;群岛海道通行不应被停止。

相比之下,无害通过权仅适用于船舶,不适用于飞机;而且无害通过权则受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更多限制,对于船舶的航行目的、航行方式、禁止进行的活动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并且群岛国可以保护国家安全的必要理由,暂停外国船舶在其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

菲律宾《群岛海道法》对外国船舶和飞机航行权利的最大影响,是压缩了本应作为群岛海道的海峡的数量。菲律宾群岛水域内有众多的海峡水道,可以满足从南北和东西方向穿越菲律宾的群岛水域。这些海峡的通行权,首先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其它国家的正当航行权,其次在历史上已经被世界各国长期通行使用。例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菲律宾群岛水域中的诸多海峡水道就成为太平洋战场中多场著名海战的发生地。菲律宾将多数海峡排除在其群岛海道通行制度以外,只是规定了无害通过权,无疑是损害了世界各国的正常通行权利。

从历史的通行情况和现实的通行需求来看,菲律宾群岛水域内至少还有以下的海峡水道应被指定为群岛海道。菲律宾群岛北部:巴布延海峡;西部:佛德岛水道、巴拉望水道、北巴拉巴克海峡;东部:圣贝迪亚诺海峡、苏里高海峡;南部:萨格拜水道(Sugbai Passage), 特庞水道(Tapaan Passage)。

在此之前,由于菲律宾没有指定海道或空中航道,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各国船舶和飞机可通过正常用于国际航行的航道,行使群岛海道通过权。但是在菲律宾颁布《群岛海道法》之后,各国只能在菲律宾规定的以上三条群岛海道中行使群岛海道通过权,在其它的海峡水道中只能行驶无害通过权,这无疑是对全球国家在西太平洋地区航行权利的极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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