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24年度民营经济保护典型案例

政务   2024-09-30 22:35   重庆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出台一系列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改革措施,推动民营经济蓬勃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聚焦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2024年度民营经济保护典型案例与民营企业合同法律风险提示及防控指引(合同签订篇),积极发挥民商事审判工作对市场交易秩序及企业健康发展的规范引导和价值引领作用,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高质量的司法服务保障。


目录

01

孙某翔职务侵占案

02

王某娟职务侵占案

03

成都某商贸公司与重庆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04

重庆某钢结构公司与陈某、王某、黄某某及第三人重庆某建筑工程公司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05

重庆某食品公司诉何某某劳动争议案

06

重庆某科技公司诉李某兵劳动争议案

07

重庆某酒店公司与重庆某建设公司保全财产置换案





1



孙某翔职务侵占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7日至2021年8月19日,被告人孙某翔在担任重庆某商务服务公司销售副总监期间,通过与成都某公寓负责人冷某莲协商将携程平台上的住宿价格提高,进而向公司虚报出差住宿费用并从中私自收取差价的方式,侵占公司财产共计人民币93435元,并全部用于日常支出。2022年1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翔在北京通州潞城镇宝佳路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孙某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全部退还赃款人民币93435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翔在担任公司销售副总监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报住宿费的方式将钱套出并非法占为己有,涉案金额达93435元,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翔犯职务侵占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已退还了全部非法所得,法院遂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孙某翔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对被告人孙某翔违法所得人民币93435元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重庆某商务服务公司。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虚报住宿费行为而构成侵犯民营企业财产权犯罪的典型案例。公司给予员工住宿待遇是对员工工作的后勤保障,其属于专款专用且不受员工个人意志支配。本案中,孙某翔因工作需要长期在外出差,而公司给孙某翔出差的住宿补助最高限额为1000元,实行实报实销,孙某翔便与酒店老板商量后通过虚抬住宿费进行套取。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利用民营企业管理漏洞侵犯企业财产权的犯罪行为,督促被告人及时履行退赔义务,充分保障了企业合法权益。该案例提示企业应通过完善财务制度、管理模式等方式保障自身资金安全。





2



王某娟职务侵占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18日,被告人王某娟利用其在重庆某建筑劳务公司会计身份的便利,虚构他人申请打款的事由,将重庆某建筑劳务公司本应该发给他人的77700元转账至其安排的银行卡上,再转给自己使用。2022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娟利用自己在重庆某建筑工程公司会计身份的便利,多次通过编造假的交易信息、伪造请款单发在公司员工群,导致出纳人员将公司款项转账至王某娟提供的第三方公司银行账号。被告人王某娟再通过第三方公司将钱转账至自己银行卡上,共计1302275.3元,实际造成公司损失898865元。2022年8月1日,被告人王某娟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骗取的手段,将公司财产占为己有,涉案金额为人民币9765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王某娟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娟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王某娟退赔被害公司重庆某建筑劳务公司经济损失77700元、重庆某建筑工程公司经济损失898865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利用特殊职务身份人员侵占企业资金的典型案例。会计、出纳等公司财务人员具有专业知识,在公司经济管理过程中进行核算和监督,掌握大量公司资金流转动向,更容易利用公司管理漏洞侵犯企业财产权。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娟利用在多家公司担任会计的职务便利,多次通过虚构打款、编造交易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司资金,数额高达97万余元。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利用民营企业管理漏洞侵犯企业财产权的犯罪行为,警示了企业特殊职务身份人员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不能将公司公有资金据为己有。同时该案提醒相关企业应完善资金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监管,保护资金安全。





3



成都某商贸公司与重庆某建筑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成都某商贸公司与重庆某建筑公司签订《钢筋采购合同》,约定由成都某商贸公司向重庆某建筑公司供应盘螺、螺纹钢。合同中特别约定: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如欲通过起诉的方式解决争议的,则必须在提起诉讼前向对方发出和解申请书,并进行为期3个月的和解期协商。任何一方未履行上述和解程序而直接提起诉讼的,则需要向对方承担本合同暂定总价5%的违约金。成都某商贸公司依约供货完毕后,经双方对账确认尚欠9088262元货款未支付。成都某商贸公司多次向重庆某建筑公司催款无果后,遂于2023年6月12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重庆某建筑公司则反诉称成都某商贸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前置程序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重庆某建筑公司依据和解前置于诉讼的约定,提出成都某商贸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是对诉讼权的错解。诉讼权是法定权利,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受合同当事人意志影响。成都某商贸公司因与重庆某建筑公司存在纠纷,通过诉讼的方式向司法机关请求救济,是行使法定权利的表现,如何行使诉讼权利受民事诉讼法调整。“和解前置”的约定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悖,该约定内容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重庆某建筑公司以此要求成都某商贸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系保护民营企业依法行使诉讼权的典型案例。诉讼权是指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等为解决争议进行诉讼活动,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保护和救济的权利,诉讼权是程序性权利,也是宪法权利,属于一项基本权利。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解决纠纷的方法,比如调解或者仲裁等,但不能将解决纠纷的方法设定为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本案《钢筋采购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前置程序的条款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该和解前置的约定无效。实践中,部分民营企业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对有关合同条款的商定或审核并不严谨,在履行过程中容易发生矛盾,本案就和解前置与诉讼权行使争议进行了明晰,认定行使诉讼权不受和解前置的限制,用司法裁判定纷止争,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对助力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4



重庆某钢结构公司与陈某、王某、黄某某

及第三人重庆某建筑工程公司股东

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重庆某建筑工程公司的股东为陈某、王某、黄某某三人,登记注册资本280万元,后于2012年增资至800万元并经依法验资。重庆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欠重庆某钢结构公司合作款45万元,经人民法院于2014年判决付款后至今未兑现,经强制执行亦无果。2023年2月,重庆某钢结构公司认为重庆某建筑工程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却对45万元的债务无法偿还,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故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重庆某建筑工程公司股东陈某、王某、黄某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重庆某建筑工程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均已实缴,虽然在其经营期间对外债务高达千万之巨,但对外负债众多仅能表明公司经营不善,不能证明股东的出资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明显不匹配,同时,重庆某钢结构公司亦未举示证据证明股东陈某等人存在抽逃出资等情形,且当前并无证据证明债权人的债务无法得到清偿系股东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导致,遂判决驳回原告重庆某钢结构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重庆某钢结构公司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保护民营企业股东合法权益、进而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企业发展的典型案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因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判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判例并不少见,但公司经营不善亏损导致无法承担债务也属常见。本案中,人民法院对已实缴出资且无证据证明有滥用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依法予以保护,以规则的“确定性”、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来应对市场的“不确定性”,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投资者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振民营企业投资者的投资信心。





5



重庆某食品公司诉何某某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何某某为重庆某食品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的财务,其工作职责包括制作员工工资表、社保明细等。何某某知晓食品公司的电脑密码、网银U盾密码、各类账户密码等。吕某某和杨某分别为食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2023年2月24日上午,何某某在工作期间通过办公座机接到陌生电话,对方自称银行工作人员并提醒年检食品公司的银行账户。挂断电话后,何某某添加其为QQ好友,随后何某某的 QQ多了一个名为“重庆某食品公司”的 QQ群,该群共四人,其中两人备注为“吕某某”“杨某”。何某某进入该群后,其中备注名为“吕某某”和“杨某”的两人在交谈工作,之后备注为“杨某”的人要求何某某查看食品公司的银行账户是否正常、查看银行账户的余额,并且以有笔客户款需要支付为由要求何某某加急转账,于是何某某通过食品公司的网银向案外人“李某”转账143000元。转账后何某某接到真正的杨某电话,随即发现自己被骗,于是报警称自己被诈骗143000元,该刑事案件在侦办中。食品公司认为何某某的转账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属于侵权行为,请求法院判令何某某赔偿食品公司143000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在提供劳动的过程中,因为自身过错,导致用人单位遭受损失的,应向用人单位赔偿。对于责任大小,在劳动合同没有约定以及规章制度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综合考虑用人单位经营风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过错程度、损失大小、劳动者的收入等因素确定。本案中,一方面何某某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存在的过错已经达到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程度,另一方面食品公司对员工履职管理监督不严、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食品公司亦存在重大过错。综合考虑何某某和食品公司各自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对风险及损失的分担能力等,酌定何某某赔偿食品公司350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另外,江津区法院联合江津区工商联等单位走进工业园区,就企业财务、劳动用工等问题进行法治宣传和讲座。


典型意义


本案系劳动者被电信诈骗后依法承担用人单位部分损失的典型案例。劳动者在提供劳动的过程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审慎履行工作职责,因为自身重大过错,导致用人单位遭受损失的,应向用人单位赔偿。本案特殊之处在于诈骗刑事案件“尚未侦破”,民事案件“先行赔偿”。本案裁判所认定的劳动者责任不仅与劳动者过错大小、工资收入水平相适应,还考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自承担风险的能力,充分保障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在“小案”中体现了“大民生”。同时人民法院以小案为突破口,将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贯穿于判前判后,为不断规范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提升防范风险能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就业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6



重庆某科技公司诉李某兵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日,重庆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与李某兵订立劳动合同,约定李某兵承担研发工作,合同期限3年;离职应当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交还工具、技术资料等,造成损失应当据实赔偿等内容。2022年2月15日,李某兵向某科技公司提出辞职后随即离开,且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某科技公司通过启动备用方案、招聘人员、委托设计等措施补救研发项目,但因研发设计进度延误、迟延交付样机,向第三方承担了违约责任。某科技公司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李某兵赔偿损失等。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某科技公司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兵赔偿公司相应损失,并返还其在公司工作期间完成的全套研发设计资料。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劳动者未履行前述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兵作为某科技公司的研发人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某科技公司即自行离职,且拒绝办理交接手续,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应当按照第九十条有关劳动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某科技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量李某兵参与研发的时间、离职的时间、本人工资水平等因素,遂判决李某兵赔偿某科技公司损失50000元。宣判后,李某兵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研发秩序的典型案例,同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党的二十大报告在“完善科技创新体系”部分提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创新是企业应对市场竞争的关键,研发人员又是企业创新的命脉。研发人员掌握着项目重要资料,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秉持诚信原则,遵守劳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办理交接手续,便于用人单位继续开展研发工作。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劳动者拒不履行工作交接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依法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为中小型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提供优质的法治保障。





7



重庆某酒店公司与重庆某建设公司

保全财产置换案


基本案情


重庆某建设公司与重庆某酒店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某建设公司以案外人怠于行使对重庆某酒店公司享有的债权为由,于2022年10月13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随后申请保全重庆某酒店公司价值1067.9716万元的财产。人民法院依法准予其财产保全申请,对重庆某酒店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基本账户)、中国银行、华夏银行账户中的存款1067.9716万元分别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期限一年),同时查封了该酒店用房的6、7、8、9层(房屋有抵押)。重庆某酒店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财产置换,愿意提供酒店用房的-2至4层作为担保,请求解除对银行账户存款和房屋的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对重庆某酒店公司在华夏银行贷款17000万元进行了核实,确定贷款期限为2016年5月27日至2025年5月26日,以整幢酒店用房作抵押,截至目前未还本金为12751万元。华夏银行于2022年和2023年分别委托两家评估公司评估抵押房产价值,评估价值分别为41231.51万元和40706.35万元,其中6、7、8、9层单价为8900元/㎡;税务机关在回复法院的询函中称6、7、8、9层房屋估价为9000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担保财产。本案中,重庆某酒店公司主要承接中大型宴会、酒席。基本户冻结后,人民法院了解到部分客户对酒店的财物状况、经营能力产生了怀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酒店的生产经营。人民法院走访了解重庆某酒店公司经营状况,调查核实用于置换担保物后,发现该物业地段优越,经营尚可,经结合放贷银行(抵押权人)、税务机关对置换担保物的评估价值,最终认定置换担保物的价值大于16000万元,足以覆盖抵押债权12751万元和重庆某建设公司申请保全标的额1067.9716万元。遂裁定同意重庆某酒店公司变更保全标的物的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探索保全置换评估新机制、聚焦涉案企业痛点难点、践行民营经济司法保护理念的典型案例。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可对债务人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但对于还能正常经营的企业来讲,如果基本账户被冻结等,将可能会带来生存困境。为此各地人民法院积极探索既能够保障债权人利益,又不会因为执行措施引发企业经营困境的执行方法。本案中,人民法院走访了解被保全人经状况,对置换担保物进行全面调查核实价值,综合银行、税务机关的估价,并结合生活经验,确定担保房产的价值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准予了被保全人的保全财产置换申请,解除对基本账户的冻结。该举措避免了双方当事人因大额评估费用负担拖延诉讼进程或陷入新的诉讼,还为企业生存释放“现金流”,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新机遇。



戳下方图片

了解更多精彩内容

江津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一批人事任免

以更优法治化营商环境赋能高质量发展——江津区政法系统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综述

法院携手妇幼保健院,家长们可以得到哪些“福利”?



来源:民二庭

编辑:“法庭内外”新媒体工作室

分享

点赞

在看

重庆江津法院
司法服务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