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违规警示案例
|宣传普法|
案例一 B建筑公司建设工程纠纷案
违规事项
未招先定导致备案合同无效;对备案合同进行实质性变更导致补充协议无效。
案例简介
发包人A公司与承包人B建筑公司签订《备案合同》,约定“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确定”,该份协议在市建设局进行了备案。在履行招投标程序之前,B建筑公司、A公司、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已经对案涉工程结构和电气施工图纸进行了四方会审,且B建筑公司已完成部分施工内容。同月,A公司与B建筑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对涉案工程的工程价款等内容进行变更,其中第四条约定“结算方式:本工程执行河北省2008年定额及相关文件,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总造价降3%。”后案涉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因A公司未付清工程款,B建筑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A公司给付拖欠工程款及相应的利息。一审认为,因双方存在未招先定的行为,《备案合同》无效;《补充协议》系未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且对备案合同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应认定其无效。B建筑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院,最高院二审认可补充协议无效的认定。
案例分析
《备案合同》虽系经过招投标程序签订,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但B建筑公司在定标前已进场施工,存在未招先定等违反《招标投标法》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因此《备案合同》无效;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系未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且对备案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因此认定无效。最终法院判决在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真实合意并实际履行的合同时,应当结合缔约过错、已完工程质量、利益平衡等因素,结合本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事实,由A公司与B建筑公司按6:4比例分担损失。
警示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最终按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实践中存在阴阳合同,低价中标,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都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最终导致合同无效,承担行政处罚等风险。作为投标人应当充分研究招标文件、合理利用提问答疑期,使用“偏离表”,充分了解招标项目,必要时要求澄清或修改,避免中标后再进行实质性谈判。
案例二 C陵园管理公司违规招标案
违规事项
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案例简介
C陵园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履行公开招标程序的情况下,将城乡公益性公墓项目拆分成91个项目直接发包给D城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及金额人民币13159.59万元。2023年12月,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核实,C陵园管理有限公司规避招标行为属实。处理结果:2023年12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C陵园管理有限公司处人民币92.12万元罚款,并将该公司违法违规行为通报至其上级主管部门。
案例分析
化整为零的方式有很多种,例如项目拆分、时间分割、业务重整等,将应当招标的项目规模分拆成未达到招标标准的子项,从而规避招投标相关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面临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等行政处罚措施。
警示
采购人应加强采购业务管理,完善内部机制,强化内部监督,细化内部流程,合理设置岗位、配备人员,并明确岗位责任和权限,在采购的预算、实施、验收、监督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准确把握法律法规政策的调整变化,增强执行能力,促进采购工作更加规范高效,杜绝“化整为零”现象的发生。
案例三 G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串通投标案
违规事项
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损害他人利益,情节严重的,构成串通投标罪。
案例简介
2021年1月,杨某系E有限公司招投标业务人员,其帮助项目业主方某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抽取某县某中心校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某县中心项目)招标代理。在项目比选抽取确定F代理公司后,杨某主动联系到F代理公司,商量由杨某实际操作某县中心项目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挂网过审以及项目开标的资料整理。随后杨某辗转找到G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周某,周某联系了其余六家建筑公司参与该项目的围标,并向各家建筑公司提供投标报价进行围标,同时提供设置有排他性条件(环境保护应急管理师资格证)的招标文件后G工程项目管理公司顺利中标该项目,中标价10502976.12元。事后,周某支付围标公司6000-8000元不等的陪标费用。
案例分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本案中被告人周某以G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实施了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是单位犯罪,故G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构成串通投标罪。
警示
招投标作为市场主体相互选择、相互竞争的一种方式,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投标人要树立诚信意识,自觉抵制串通投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供稿:审计与法律合规部
编辑:吴梓豪
一审:晏国平 张 吁
二审:陈 勤
三审: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