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学前教育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提请大会审议。草案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学前教育保障机制,降低家庭保育教育成本。
一是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学前教育保障机制,降低家庭保育教育成本。
二是增加鼓励开发推广学前教育相关作品、产品、研究成果的规定。
三是增加保护学前儿童隐私信息等合法权益的规定。
草案三审稿增加相关规定。幼儿园等单位和个人收集、使用、提供、公开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学前儿童个人信息,应当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是完善幼儿园教职工管理相关规定。
草案明确了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待儿童的三种情形将受到处罚:①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儿童;②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儿童;③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者损害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后果。以上三种情形由所在的幼儿园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依法视情节给予当事人、幼儿园负责人处分,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禁止其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或者举办幼儿园;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证书。
五是强化对幼儿园食品安全和周边治安的监管。
六是支持幼儿园发展托幼一体化服务。
草案二审稿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二周岁以上三周岁以下的儿童,提供托育服务。为推进托幼一体化发展,合理利用幼儿园资源,增加托育服务供给,满足婴幼儿家庭送托需求,解决托育难的问题,针对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社会公众的建议,草案三审稿删去“二周岁以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黄海华
党的二十大提出,强化学前教育普惠发展。黄海华介绍说,学前教育法草案坚持公益普惠的基本原则,对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强调发展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
二是明确公办园与普惠性民办园为普惠性幼儿园,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
三是明确普惠性民办园受政府扶持,收费按照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认定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制定。
四是在幼儿园布局规划中合理确定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将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并依法以划拨等方式供地。
五是新建居住区等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并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用于举办普惠性幼儿园。
六是要求政府科学核定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成本,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制定并落实相关补助标准。
七是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为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供资助。
八是对未落实本法有关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相关要求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据了解,2024年6月25日,学前教育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
2024年6月28日至2024年7月27日,学前教育法(草案二次审议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共有6612人参加,收到意见1065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