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碰瓷”牟利 “碰瓷者”因诈骗罪获刑

文摘   2024-12-10 17:14   重庆  

全文共1075字,阅读大约需要4分钟

日常驾车出行,与别车剐蹭或发生磕碰,是较为常见的现象。或是自身责任,或是对方担责,按照相关保险流程处置或自行维修即可。然而,若是一个人驾驶车辆,两年内发生近50起交通事故,且自身每次都无责,还能得到对方给付的车损赔偿,这可就并非简单的交通事故了。

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蓄意驾车“碰瓷”案,“碰瓷者”被该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损失5.4万余元。



文明交通、安全出行





 

基本案情

  Traffic Safety  

2022年3月8日,邹某某驾车途中向左变道几乎完成时,与后方驶来的一辆出租车发生碰撞,双方均认为是对方责任。报警处理后,交警部门判定邹某某负全责。经与对方协商,邹某某赔偿对方450元。


无独有偶,同年3月23日,熊某某驾车途中向右转弯时和左后方驶来的一辆出租车发生碰撞,交警判定熊某某负全责。经保险公司定损,熊某某赔偿对方1200元。


类似上述情形,还有张某某、蒋某某等近50人均遭遇过。很快,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排查中,发现了前述异常行为。经调查,事故中的无责方驾驶员均为出租车司机罗某,2022年1月至2024年4月期间,其驾驶车辆发生类似交通事故多达数十起。


掌握该线索后,公安机关走访了事故“责任方”驾驶员、建立数据模型对相关事故进行分析后发现,罗某的上述行为涉嫌“碰瓷”,遂迅速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公诉机关经审查后,以罗某涉嫌犯诈骗罪,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Traffic Safety  

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利用“变道让直行”的交通规则,趁对方车辆变道、转向、掉头之机,不减速甚至加速而故意碰擦对方车辆,制造交通事故,其主观上系故意;在交警部门处理事故过程中,隐瞒该事故系其故意制造的真相,致使对方车主被认定承担全部责任,为此对方车主或保险公司支付了赔偿款。罗某主观上具有非法骗取他人钱款的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骗取本不应获取且数额较大的赔偿款行为,已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


    


“近年来,像罗某一样驾驶出租车或网约车‘碰瓷’的人并非少数,其多利用道路拥堵、交替通行等复杂路况条件作案”,该案审理法官、渝北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炜佳表示,“该行为不仅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也影响了道路交通安全,更严重损害社会诚信体系。该案的依法惩处,保护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维护了公共交通秩序。同时也警醒着广大驾驶员朋友,依法依规、安全文明驾驶,遇到疑似‘碰瓷’行为,注意留存证据、及时举报。”


文字:廖小萍      赵   莉

编辑:李   好

责编:赵   莉

初审:陆   涛      罗   康 

终审:陈炜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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